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太原市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及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及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宸浩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土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宸浩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土豆粉条存在铝的残留量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宸浩生鲜便利店进行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被抽检的土豆粉条是当事人自右玉县新城镇和源小作坊食品加工厂购进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共购进40千克,购进价格为4.6元/千克。当事人销售途径为零售,抽检当日售出价格为8元/千克。该批土豆粉条共抽检2.02千克,备样数量1千克,其余均已对外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或进货台账。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共计320元。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2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320元。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庆良鸡蛋经销部销售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庆良鸡蛋经销部销售的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11g/Kg,标准指标为≤0.15g/Kg,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鸡蛋当事人共购进2Kg八角,1.95Kg被用于抽检和备样,剩余0.05Kg销售完毕,进价为100元Kg,售价为120元Kg,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没共计2240元。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力华庭乐恩幼儿园使用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力华庭乐恩幼儿园使用的香蕉经检测,腈苯唑项目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27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香蕉是2024年9月9日从太原优先多歌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0公斤,单价为10.27元每公斤,货值金额为308.1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优味鲜果水果门市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优味鲜果水果门市部销售的香蕉经检测,腈苯唑项目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香蕉是当事人在2024年6月29日从万柏林区亮峰果品经销部购进,共购进一件,大概10公斤,当天售卖5.42公斤,抽检抽走3.58公斤,留存有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农产品达标合格证,货值金额为79.6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鑫旺佳缘便利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鑫旺佳缘便利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生姜是2024年4月23日从太原嘉运莲莲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7.5公斤,售价为17.58元每公斤,货值金额为131.85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赵斌六合涮肉坊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六合涮坊使用的餐碗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餐碗检测出的大肠菌群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赵斌六合涮肉坊现场检查及调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太原市杏花岭区老井抿尖馆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老井抿尖馆使用餐杯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老井抿尖馆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太原市杏花岭区万德餐馆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万德餐馆使用长餐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万德餐馆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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