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太原市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7批次食品及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及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秦炉烤肉店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秦炉烤肉店的餐具长方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秦炉烤肉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稻福临餐厅茶杯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稻福临餐厅的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茶杯检测出的大肠杆菌项目(/50c㎡)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稻福临餐厅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太原裕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水杯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裕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具水杯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裕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消毒柜使用不当、消毒时间不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集团(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集团中心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使用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集团(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集团中心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使用的胡萝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集团(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集团中心医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现场检查及调查,该批胡萝卜是2024年6月16日从山西精诚生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5斤,购进价格是1.8元/斤,其中被抽检了3.4 kg,抽检时候的售价是4元/kg,剩余的4.1kg用于制作菜品了,已无剩余。该单位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由于该批次胡萝卜部分用于制作菜品、该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以上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13.6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川妹子调味品经销部销售的土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川妹子调味品经销部销售的土豆粉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川妹子调味品经销部现场检查,被抽检的土豆粉条是当事人自山西禹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共购进18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当事人销售途径为零售,抽检当日售出价格为4元1斤。该批土豆粉条共抽检1.3千克,备样数量0.65千克,其余均已对外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成立,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共计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72元。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振东蔬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振东蔬菜店抽检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购进芹菜,共购进10千克,购进价格为6元/千克,销售价格为7元/千克。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食品的行为成立,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70元。
七、太原市杏花岭区俊明水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俊明水果店销售的橘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根据当事人所述及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被抽检的橘子是当事人自太原市程兆俊水果批发部(个人独资)购进,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7日,共购进1件,每件重量为20斤,共购进20斤,购进价格为100元/件。当事人销售途径为零售,售出价格为6.5元/斤。该批橘子共抽检2.2千克,备样数量1.1千克,其余均已对外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台账。违法所得共计13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但未能出具由生产端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130元。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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