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2024年员工体检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采购2024年员工体检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湖南银行长沙分行采购2024年员工体检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17:03:48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五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招标人认定资格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法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服务”是指招标人自身需要的服务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3年内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七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投标邀请
第七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获取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四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第五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用邮件发送至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1.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如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2.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6)服务说明一览表
(7)服务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8)服务方案及工作计划
(9)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且不接受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服务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详细说明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服务期限、服务承诺等。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0.3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0.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资格或中标资格;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电子文件一份(U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名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电子文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注明“正本”或“副本”,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封面处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验证,组织投标人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足4家的,不得开标。
27.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
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得到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前附表的相关规定),并记录在案。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定标及重新招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9.2 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29.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发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若无异议,招标人将确定以上中标候选人中的第一名为该项目的最终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
29.4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前2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2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9.2项指定的媒体上同步发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招标相关事项有疑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提出。
(2)关于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31.6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质疑的,投标人可书面向湖南银行长沙分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31.8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采购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禁止其1年内参加采购人的所有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33.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5. 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4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四家的情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详见37特殊情形的处理。
37.特殊情形的处理
37.1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招标人同意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
37.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招标人同意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成立磋商小组,由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竞争性磋商。
37.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九.其他规定规定
38.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标签: 长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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