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网络安全等保测评、设备维护及系统安全运营服务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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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网络安全等保测评、设备维护及系统安全运营服务 (项目编号:XYHTJ-2024-B-0103)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目概况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网络安全等保测评、设备维护及系统安全运营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网上、邮寄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3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YHTJ-2024-B-0103 项目名称: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网络安全等保测评、设备维护及系统安全运营服务 预算金额:105.0万元 最高限价:105.0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第一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本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第一包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第一包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9.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 第2包: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第二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本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第二包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第二包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9.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 第3包: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第三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9.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或2024上半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或本项目开标之日前一个月内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3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1月至开标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1.4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1月至开标当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纳税零申报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4.1 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4.2 网络申报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5投标人须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投标人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本项目第三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5.第一、二包投标人须具备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或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若为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天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等保办出具的允许在本地开展测评工作的备案证明文件(须提供有效期内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2日到 2024年11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邮寄的方式 方式:采取网上、邮寄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文件售出后,所收标书款不再退还),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将标书款汇入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帐户。 【2】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汇款信息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信意合(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A座A111 (3)联系方式:022-******** (4)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玉静 022-********、131*****365 (5)电子邮箱:xinyihe2022@163.com (6)采购代理机构汇款信息: 【名 称】:信意合(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行 号】:104*****2005 【账 号】:270*****6523 【3】投标人汇款后请将下述资料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邮箱: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投标人邮箱地址(用以接收本项目电子版招标文件)。 售价:5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2月03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A座A11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质疑、投诉方式: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意合(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第1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第2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联系方式: 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信意合(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A座A111 联系方式:********、131*****3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玉静 电 话:********、131*****365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后重新访问即可) 信意合(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
标签: 政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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