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5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58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东西部协作教学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成都市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1:剑阁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隆庆街98号
被投诉人2: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恒业锦城三期15楼3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市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采购人于2024年9月25日就东西部协作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投诉,现已依法予以受理。本项目于2024年9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9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9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 2024年9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19日进行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多为功能性参数,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根本就查询不到相关标准。被投诉人对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作为实质性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违反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智慧黑板”的主体是“触控一体机(品目为:A********”),该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但采购人却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之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标的名称“教学设备”等同于项目名称,且该情形影响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2、3,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投诉事项中存在的违法事由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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