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万源市档案局 | 万源市档案局 | |
2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万源市档案局 | 万源市档案局 | |
3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万源市档案局 | 万源市档案局 | |
4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万源市档案局 | 万源市档案局 | |
5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 万源市档案局 | 万源市档案局 | |
6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 万源市档案局 | 万源市档案局 |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万源市XX局(委、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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