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安龙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28号)、《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3〕18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逐步提升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结合安龙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搬迁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党建引领,按照“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街道办事处配合,物业实体化公司统筹,社区牵头,行业部门指导,搬迁群众参与,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作实施”的原则,分类施策,稳步推进,逐步提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让搬迁群众在新家园住得更加安心、生活更加舒心、未来充满信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安置区搬迁群众和其他业主在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积极性、主导性、创造性和参与性,落实安置区搬迁群众和其他业主的物业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以稳为主、循序渐进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和其他业主在安置区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共建、共治、共享。

2.坚持依法依规。要增强法治思维,熟悉物业服务管理法律知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推动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3.坚持多方联动。积极推动形成县政府统筹、安置点街道主导、行业部门指导,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协作等多方联动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机制。

4.坚持公开透明。通过社区小组会、群众代表会等形式,对安置社区物业服务模式、收费标准、服务事项等情况,与群众共商、形成共识,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公开公示收支明细等,让群众知晓,做到公开透明。

5.注重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安置区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求定服务,逐步推进安置区物业服务的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组建管理。

1.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党建引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四位一体的管理架构,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快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安置区物业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和完善。着力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引领,以居委会和居委会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安置区搬迁群众和其他业主为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为载体,其他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安置区物业管理与服务组织体系。

2.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把关。安置区街道或居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引导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党小组组长,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形成交叉任职。

3.强化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程序,由各安置地街道每年对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由社区对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公共收益及支出等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二)完善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式。

4.已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安置区,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实施物业管理工作。需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在县住建部门和街道指导和协助下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牵头实施物业管理工作。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安置区属地街道、居委会牵头实施物业管理与服务。

5.积极组建物业实体化企业。支持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公司拓展业务或组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或街道(社区)领办创办的集体经济企业,在优先满足安置居民使用的情况下,可将安置区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停车场(位)以及剩余安置住房等资产收益优先注入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划入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项目或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经营项目注入,壮大公司实力。

6.各安置点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施行《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重点规范开展保安、保洁、保绿、公共秩序维护和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等基础性的物业服务。结合安置社区实际,将物业服务延伸到便民服务、养老托幼、家政、快递收发等生活服务业态,满足搬迁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

7.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配建新市民居住区微型消防站及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和灭火系统疏散演练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涵盖消防联动、紧急处置、报警流程等消防应急预案;依法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8.加强服务监管。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大对安置社区承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确保安置社区物业管理真正到位。

(三)着力提升安置社区物业服务标准

9.合同化规范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年限、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与服务区域、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严格落实《新市民居住区物业基本公共服务规范》(DB5223/T12-2021),为搬迁新市民提供更优质基本公共服务。

10.延伸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在招募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置区搬迁群众,促进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11.注重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安置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栏,向安置区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承诺、物业收费项目和标准、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情况等涉及业主权益和物业服务的相关信息。开展便民服务、养老托幼、家政、快递收发等生活服务业务的,应对外公示,并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外的费用,并自觉接受安置区业主的监督。逐步规范安置区物业管理与服务费使用。

12.合理确定标准。收取物业费是为广大搬迁群众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物业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确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遵循协商、合理、公开的原则,既要考虑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市场化管理的要求向服务对象收取物业费。

13.拓宽补助渠道。积极采取盘活安置区各类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后续扶持产业等措施,不断拓展物业管理与服务资金补充渠道,逐步推进物业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序退出,促进群众积极缴费、参与治理、享受服务,实现安置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可持续发展。

(四)多渠道筹集物业服务费用

14.利用多种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教育引导搬迁群众树立物业服务管理缴费意识,履行应承担相关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15.按照保物业正常运转市场标准,合理确定安置社区物业费标准,并报发改审核备案。并遵循协商、合理、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搬迁群众缴纳部分的标准。对缴纳物业费用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群众向社区提交申请,社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核并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减免或一定比例优惠,报实体化公司同意后实施。

16.鼓励安置社区通过建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实施后续扶持增收项目、利用安置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实现增收等措施,逐步实现社区集体经济“循环造血”,逐步做大安置社区集体经济“蛋糕”,用持续发展壮大的安置社区集体经济补充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支出,拓宽城镇安置社区物业费用筹集渠道。

(五)多举措筹集安置住房维修资金

17.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试点的通知》(黔迁领发〔2022〕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地区〔2022〕880号)精神,成立的物业管理实体化公司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承接实施安置区后续扶持各类资金项目,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经费及后续扶持工作。

18.根据各安置区运行实际,每年由安置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岗位用于安置区日常保洁、保安的服务需求。

19.安置社区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结合安龙县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安龙县伟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置点所属街道办事处、搬迁社区业主委员会及搬迁群众共商决定选择“自行制定社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或参照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20.安置社区住宅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安置社区住宅维修需求实际,按规定申请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23年12月前)

五福街道、栖凤街道、春潭街道要结合实际,鼓励安置区社区在实体化公司统一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自治工作,挑选基础条件好的社区开展试点,原则上春潭街道双龙社区为探索社区探索物业管理自治试点社区。

(二)推动阶段(2024年1月起)

各安置社区要及时总结提炼试点阶段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好做法、好经验,按照以稳为主、循序渐进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搬迁安置社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模式,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收费方式、物业信息公开、住宅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资金筹集、物业服务监督等内容。同时,督促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做好搬迁安置社区的保洁、保安、绿化、消防、住房和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等服务;对由自治管理的社区,要为搬迁群众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努力提升搬迁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不再单独成立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强化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业务指导,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二)强化资金保障。安置点各街道要加强对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实施,逐步规范和推进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

(三)强化经验总结。安置点各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安置社区物业服务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探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开展物业服务的良好路径。

附件:县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物业服务管理职责

附件:

县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物业服务

管理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

(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对安置点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部署情况统筹调度。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安置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要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四)负责领导小组关于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

(五)协调解决安置点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密切跟踪安置点街道实施情况,及时编报工作动态信息,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七)负责利用财政衔接资金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等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类型的公益性岗位。

(八)负责利用财政衔接资金支持安置社区的安置住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等维修维护。

(九)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支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本系统财政资金的监管。

(十)指导安置点街道利用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产生的收益、分红优先用于安置社区日常物业管理和筹集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利用以工代赈等资金支持安置社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项目。

三、县住建局

(一)负责指导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按照《新市民居住区物业基本公共服务规范》(DB5223/T12—2021)组织实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拟定全县安置社区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县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及对安置社区物业企业实施监管,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四)负责协助安置点街道指导安置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五)指导物业企业开展安置社区创优达标工作。

(六)负责指导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工作。

(七)指导安置社区协调和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县财政局

(一)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分年度分批次筹集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加强对支持安置社区物业管理财政资金的监管。

五、县人社局

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使用相应专项资金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内的社区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等公共管理服务。

六、县公安局

(一)负责持续加强安置社区派出所、警务室建设。

(二)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解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

七、县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完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土地手续。

(二)负责安置社区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和规划核实验收。

(三)负责安置社区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有部分、共有部分权属的登记。

(四)依法提供项目规划、审批资料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八、县市监局

(一)负责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审批。

(二)负责监督管理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示等行为。

(三)负责管控安置社区经营行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四)拟定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九、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对安置社区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二)负责分析研判安置社区火灾防控形势,制定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三)负责督促指导安置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以及联合开展消防监督。

(四)负责对安置社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督促指导安置社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六)督促指导安置社区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七)督促指导安置社区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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