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采购工作质效,实现“节支防腐”和“物有所值”的目标,明确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日喀则市税务局机构职能,制定《日喀则市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日喀则市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职责

第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日喀则市税务局设立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管理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办公室、征管科、财务管理科、监察室、督察内审科、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二)采购工作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及项目需求部门人员组成,如涉及信息化技术部分,则增加信息中心参加。

(三)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制度

(一)日喀则市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签报集体审议制度,由采购工作组研究后拟定签报,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会签通过数超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总数的2/3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实行会议集体审议制度,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三)签报或会议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1.采购工作组对项目研究后的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及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投标保证金、信息发布、服务期限等;

2.采购工作组对项目实施的开标情况、报价情况、得分情况、拟推荐供应商、废标情况等;

3.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4.其他未列明事项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公布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负责组织采购工作组会议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做好各项政府采购会议记录,形成政府采购会议纪要。

(三)负责编制招标、谈判、磋商和询价文件;负责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谈判、询价等有关事宜;负责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各类信息公告;负责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负责办理供应商退付投标保证金及收取履约保证金事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编制、审核、签订工作;负责协调和办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协助办理合同资金支付事宜。

(四)负责全市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季报及年报向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上报工作。

(五)负责审核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六)负责办理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报批报备事宜。

(七)负责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各项资料。

(八)负责与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事宜。

(九)负责组织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调研及座谈会。

(十)负责起草制订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年度计划、总结等。

(十一)负责制订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绩效考核指标及细则、对下进行考核等。

(十二)负责办理全市税务系统集中政府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采购事项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

(十四)负责完成局领导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三)负责完成局领导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需求部门(市局机关各部门、各县局)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采购项目前期调研、价格测算、立项手续,提出项目需求、项目预算等。

(二)负责派出采购方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评审。

(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存档工作。

(四)负责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五)负责编制涉及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六)协助编制、审核采购文件。

(七)协助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八)完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技术部门(信息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二)协助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三)协助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协助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五)协助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六)完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财务管理科)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汇总全市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二)负责审核需求部门项目立项资金来源。

(三)协助办理供应商退付投标保证金及收取履约保证金事宜。

(四)协助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支付手续,并依照会计相关制度做好项目资金支付原始凭证存档工作。

(五)完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一)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对所有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编制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并及时按照财政部对“二上”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意见调整相关采购预算。

1.预算编报

预算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明细政府采购预算表,编制本部门或归口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需求,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形成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1)明细政府采购预算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政策制定,分货物、工程、服务三类确定各类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方式下的细化采购项目。

(2)各预算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通过明细政府采购预算表,填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预算管理部门汇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明细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预算调剂

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追减或结构调整,使原批准预算发生变更的行为。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采购预算调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剂采购预算。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自治区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转国家税务总局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自治区税务局,转税务总局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预算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1)由预算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预算调剂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2)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各预算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预算调剂申请后,报预算管理部门汇总。

(3)预算管理部门汇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预算调剂申请,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预算调剂报批和备案手续。

(二)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时限通过采购计划系统编制,并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1.计划编报

(1)编报前提。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正式批复的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

(2)编报平台。采购计划通过采购计划系统编制并上报。

(3)编报内容。采购计划包括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和非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编报内容包括采购申请名称、采购单位、计划采购日期(是否补报)、采购品目、采购数量、收货人信息、配置标准(批量集中计划)、预算信息、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内容。

(4)编报时间。采购计划按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时限及时编报。

2.计划追加减

(1)编报内容。非批量采购计划调整的内容包括原采购计划中的采购预算和采购数量;批量采购计划调整的内容仅包括原采购计划中的采购预算。

(2)编报时间。采购计划追加减应当在原采购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前编报。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价格评估

需进行价格评估的信息化项目由需求部门交采购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16〕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一)全市税务系统经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立项单位(局内各部门、各县局)向市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见附件1)。并将立项批复文件、业务需求、采购需求、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如有需要)、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录入“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的采购计划后,进入采购程序。需要由税务总局授权的项目,还需填写《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表》(附件2),报请税务总局授权。

(二)需要提交局内会议或相关临时机构(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论证的项目,须在提交《立项通知书》之前进行研究、论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随《立项通知书》一并提交。

(三)《立项通知书》在送达采购部门之前,立项单位负责送技术部门(信息中心)和预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需要技术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有:

1.信息化建设项目;

2.涉及网络布线、信息安全、监控安装、办税设备等项目;

3.其他需要技术部门审核的项目。

(四)立项单位应将一个年度内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集中立项,避免相同项目重复采购,以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需求

各需求部门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提交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四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一)需求部门编制采购需求时,涉及信息化方面的,须经技术部门(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立项。

(二)在编制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总体框架及主要条款,需求部门负责编制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技术部门协助编制技术部分。

(三)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组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需求部门办理,需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组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由技术部门协助需求部门办理,需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采购工作组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标准、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等情况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87号令、74号令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工作组提出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层级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日喀则市税务局系统主选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负责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对需求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审议情况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查。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交需求部门审核。

(四)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实施项目报名工作。

(五)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地方财政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求部门委派采购人代表进行评标。

(六)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单位。

(七)采购工作组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拟定签报,提请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过2/3人数审定通过后,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信息公告,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下达中标通知书。

(八)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模板及中标内容拟定项目合同,经需求部门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履行合同签订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其他招标程序

其他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87号令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相关程序严格按照《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版》操作执行。

第十八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采购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委托具有财政部、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审议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中介招标代理公司采购有关事项的,拟定签报后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3人数审定通过后,与受托的中介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出具委托函。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需求部门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并出具委托函,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中介招标代理公司采购程序。

(四)采购工作组根据中介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拟定签报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后续签订合同事宜。

第二十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需求部门牵头、项目技术部门、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对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执行或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经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签报)确定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需求部门可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邀请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资料(见附件3、4、5、6)上签字。

信息化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16〕89号)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文档及其他相关资料由需求部门负责收集存档,另行立卷。

第二十一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需求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事宜。办理付款时,需要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由需求部门送有关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依据审核情况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办理第一次付款时,需求部门应提供局领导批准同意的签报或会议纪要、合同、初验或到货验收单(仅限货物)、正规发票、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通知书”);办理最终付款时,需求部门应当提供终验报告、验收单、正规发票、资金支付通知书。

履约保证金的收退由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办理,需求部门及采购部门协助。

资金支付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另行立卷。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补充

(一)在合同履行中,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延期的,由需求单位及供应商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经需求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提交采购部门。

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需求单位以“签报”、“请示”等方式提出,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提交采购部门。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询问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质疑和投诉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或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主体

(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是全市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局各监督部门依据本《规程》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

(三)全市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利用一切渠道和媒体,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控告与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局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监察室应当依照自身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全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工作组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公文形式通报全市税务系统,并向自治区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和日喀则市财政局采购办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

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87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立项通知书

2.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表

3.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书

4.政府采购软件开发类项目测试(初验)报告/终验报告

5.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

6.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

7.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附件1

项目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立项通知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情况

审核情况

项目名称

立项

部门

金额

立项依据

(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主管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要求的相关文件等,请附后)

项目需求说明

(设备类须填列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指标,服务类须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等,如果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并盖章)

(部门签章) 审核人:

预算管理部门

该项目所列政府采购预算科目为:

(部门签章) 审核人:

技术

部门

(部门签章) 审核人:

采购

部门

(部门签章) 审核人:

需求时间

本表一式三份,立项单位、财务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

采购部门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审批编号: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区局采购中心核准意见

申请类型

□授权采购

□委托采购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采购部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事由: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预算金额(元):

采购数量:

技术要求:

说明:1、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

2、本表需填报一式两份,内容较多的可另附说明并盖章;

3、“计划编号”为该项目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采购计划表中编号。

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书

根据___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的约定,合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要求(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验收具体

内容

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

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验收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供应商留存;二份由项目单位留存,作为付款的凭证及存档资料。

附件4

政府采购软件开发类项目测试(初验)报告/终验报告

用户单位: 项目单位:

一、 项目说明

二、组织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验收开始日期

验收完成日期

用户联系人员

公司联系人员

备注

三、内容及结论

测试内容

测试内容及标准

实际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打√为合格打X为不合格)

大类

小类

. □.

. □

测试结论:

用户代表

签字:

日期:

公司代表

签字:

日期:

备注:本《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供应商留存;二份由项目单位留存,作为付款的凭证及存档资料。

附件5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

采购人名称: 供货商名称:

合同编号: 验收日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技术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质保期限

合计总价(大写):

验收结果 (打√为合格 打X为不合格)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验收情况如下:

(1)产品数量及配置: 合格□ 不合格□

(2)产品安装调试: 合格□ 不合格□

(3)产品实现功能: 合格□ 不合格□

(4)项目技术培训: 合格□ 不合格□

(5)项目文档提交: 合格□ 不合格□

(6)项目验收结论: 合格□ 不合格□

甲方验收人员:

乙方验收人员:

备注:本《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二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及存档资料;一份由供货商留存。

附件6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

采购人名称: 服务商名称:

合同编号: 验收日期: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要求或技术标准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质保期限

合计总价(大写):

验收结果 (打√为合格 打X为不合格)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验收情况如下:

(1)服务数量: 合格□ 不合格□

(2)服务标准: 合格□ 不合格□

(3)服务目标实现: 合格□ 不合格□

(4)相关培训: 合格□ 不合格□

(5)项目文档提交: 合格□ 不合格□

(6)项目验收结论: 合格□ 不合格□

甲方验收人员:

乙方验收人员:

备注:本《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二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及存档资料;一份由供货商留存。

附件7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合同金额

1

预 付 款

比例

金额

2

验 收 付 款

比例

金额

3

最 终 付 款

比例

金额

4

履约保证金

比例

金额

收到时间:

收款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需求部门 付款意见

采购部门 付款意见

资金支付

审批意见

备注:本《资金支付通知书》一式一份,由采购人财务部门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及存档资料。



******.html"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s://xizang.chinatax.gov.cn/art/2019/11/28/art_5995_******.html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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