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
![]() |
2024-11-13 |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皖0504破23号 本院根据朱霖的申请,裁定受理马鞍山市成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皖江分所联合担任马鞍山市成风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费本根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
|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