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0323破6号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
2024赣0323破6号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
公开时间:3小时前 | 公 开 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报名截止时间: 2024-12-13 17:00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4)赣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萍乡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之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案件由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和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赣0302破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公告,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充分发现和识别之信公司的重整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尽力挽救企业,管理人启动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工作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债务人基本情况
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萍乡弘德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萍乡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法定代表人吴正红,注册资本*****万元,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96*****XQ。股东情况:杭州弘德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200万元,持股60%;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800万元,持股40%。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和销售,汽车改装和修理,汽车配件批发和零售,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汽车租赁与服务,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救生系统、矿难器材、矿山机械、矿用电子产品及控制系统,场地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2年5月28日-2032年5月27日。
二、 主要资产及资质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宗):
①、萍国用(2014)第******号,工业用地,年限至2063年4月24日,面积:*****平方米;
②、萍国用(2014)第******号,工业用地,年限至2063年4月24日,面积:*****.6平方米;
③、萍国用(2014)第******号,工业用地,年限至2063年4月24日,面积:*****.5平方米。
2、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
3、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资质:目前之信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目前管理人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08批)”,备注:同意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原辽宁超越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和生产地址变更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法人代表变更为“吴正红”,产品商标变更为“之信”牌,目录序号变更为“(十四)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7号)“2021年度第2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特别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通过后,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办理准入变更。”之信公司在特别公示名单当中。
因此,之信公司现处于特别公示名单中,能否取消特别公示从名单中移除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资质是否有效,资质能否恢复,请投资人自行了解并判断,风险自负。
三、招募方案
(一)投资人条件与报名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拥有与债务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新能源汽车项目运营管理相关经验者优先,保证重整后公司持续经营;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联合参与投资,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但至少有一个公司符合上述条件;
4、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5、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6、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4年12月8日17点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并附以下材料:
(1)意向投资人介绍(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意向投资人的主要业务(业绩)情况和 2021-202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负债、主营业务收入、总利润、净利润、现金流量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负责营业事务的投资主体的主要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3)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意向投资人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对债务人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8)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意向投资人为个人的,则相关身份证明为意向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第(3)、(4)、(7)项文件不需要。
(二)投资人保证金
1、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如需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需查阅债务人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详细资料或采取其他尽调措施的,应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管理人在意向投资人缴足尽调保证金并提交书面需求清单后或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或安排,除管理人故意虚假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外,意向投资人应当独立地对尽调结果负责并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1)尽调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意向投资人参与债务人重整投资人遴选尽调保证金为500万元人民币。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4年12月8日17点前将尽调保证金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账号:799*****4200099
开户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新区支行
(2)尽调保证金的没收
意向投资人应在缴纳尽调保证金前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未按期签订但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视为认可保密协议的全部内容。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意向投资人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3)尽调保证金的使用
意向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的,该意向投资人所缴的尽调保证金转为其应缴纳的等额投资保证金。
(4)尽调保证金的退还
意向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投资保证金,或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投资资格的,管理人确定投资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
2、投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拟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投资的,应缴纳投资保证金。
(1)投资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方案,参与债务人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投资保证金为2000万元(已缴纳500万元尽调保证金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投资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4年12月13日17点前将投资保证金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未按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丧失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户名: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账号:799*****4200099
开户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新区支行
(2)投资保证金的没收
若依照法定程序《重整计划(草案)》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书面投资协议缴纳投资款,或未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3)投资保证金的使用
如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根据书面投资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投资款中等额抵扣;如最后一期不足抵扣的,差额部分由管理人于投资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
(4)投资保证金的退还
管理人自确定重整投资人并与其签订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意向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如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重整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三)重整投资方案
1、重整投资方案
为依法推进债务人重整进程,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等各方利益,意向投资人应当围绕债务清偿方案,以及恢复汽车生产销售资质后的经营方案等内容制作重整投资方案,确保重整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30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将债务人从特别公示名单中移除【具体详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2021年度第2批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17号)】。管理人将为意向投资人完成上述事项提供相关手续予以协助。
2、重整投资文件的编制
(1)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文件,并保证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重整投资文件的内容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
(3)重整投资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意向投资人介绍(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 意向投资人的主要业务(业绩)情况和 2020-202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负债、主营业务收入、总利润、净利润、现金流量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负责营业事务的投资主体的主要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c. 重整投资方案(应包括偿债务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
d.相关附件(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章程复印件、意向投资人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对债务人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等)。
四、重整投资文件的提交
(一)重整投资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重整投资文件应装订成册,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名;如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则由其本人或受托人签名。
2、意向投资人应将重整投资文件一式三份装袋密封。
3、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时,需提供与投资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刻录到光盘上或存入U盘,与重整投资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二)提交方式
1、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
2、文件接收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市府西路金融港商务中心3号楼17层)
收件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186*****205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案件需要,之信公司可以中止、撤回或变更招募计划,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参考资料使用。
(三)本招募公告并不能替代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所提供相关数据以最后核定为准,管理人不对本公告披露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之信公司重整时,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
(四)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之信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五)无论意向投资人是否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也无论系何种原因导致重整不成功或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不得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六)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公告中列明的之信公司相关情况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意向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管理人招募意向投资人的全部过程均接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的监督。
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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