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在我县抽检发现的6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宁满族自治县景澜大酒店1批次食用农产品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景澜大酒店。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景澜大酒店采购的大葱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做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不罚〔2024〕13号。

二、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原粗粮馆1批次食用农产品茄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名称:茄子。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原粗粮馆,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原粗粮馆采购的茄子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原粗粮馆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处罚〔2024〕41号。

三、承德九龙醉酒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丰宁白华宾馆1批次食用农产品甜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椒。被抽样单位:承德九龙醉酒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丰宁白华宾馆。生产日期:2024年7月18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承德九龙醉酒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丰宁白华宾馆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甜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做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不罚〔2024〕14号。

四、丰宁满族自治县立新火锅店1批次食用农产品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立新火锅店。购进日期:2024年7月2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立新火锅店采购的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做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不罚〔2024〕15号。

五、丰宁满族自治县忆湘情餐饮店1批次食用农产品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忆湘情餐饮店,购进日期:2024年7月20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忆湘情餐饮店采购的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做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不罚〔2024〕16号。

六、丰宁满族自治县顺福通果蔬店1批次食用农产品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顺福通果蔬店。生产日期:2024年7月22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顺福通果蔬店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做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不罚〔2024〕17号。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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