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卢龙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卢龙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行为,提高征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对《卢龙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卢龙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335-*******。信函请寄至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为******。电子邮件请反馈至llxgtjxx@1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4日
卢龙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县域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工作,提高征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占补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房屋征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实行申请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各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转用征收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土地转用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资源规划局是征地工作的组织主体,负责编制、呈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建设用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建设用地转用征收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审核,出具或逐级上报获得《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同意书》。
乡(镇)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各项工作,组织被征地村集体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并表决征地意见,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现状调查等工作,依据县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现状调查结果,核算拟征收范围征地费用、做好被征地村群众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做好征地补偿登记并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等)、与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述工作要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对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占地、非法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进行执法巡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行组织或实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征地补偿费用和相关税费的筹措及拨付,并进行绩效评价。
县审计局负责将征地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对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
县水务局负责对未取得取水许可的钻井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各类井不予补偿。对征收中涉及河道、水利设施的进行边界及权属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卢龙分局负责对涉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动监管机制;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土地征收秩序,对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中抢种抢栽抢建打井等增设附着物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并协助乡镇做好看护、巡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停办理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与用地无关项目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县税务局负责暂停办理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与用地无关项目的营业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因土地征收问题而上访的居民,妥善处理土地征收信访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县督考办、纪委监委部门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监察。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被征地村民进行宣传、解释,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丈量、附着物清点确认,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发放补偿费,并做好征后土地移交工作。
第七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嫌违法违章建筑的,由县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交通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种抢栽抢建打井等增设地上附着物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置工作,一律予以铲除、拆除,不予补偿。
第三章 土地转用征收程序
第八条 县资源规划局按县人民政府安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工作。
第九条 县资源规划局提请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张贴并留存影像资料,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开展现状调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现状调查,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现状调查现场组织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次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授权资源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完成。报告应说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历史上是否发生过征地纠纷、矛盾等,问题原因及处置结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利害关系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的支持度;当前及潜在的风险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县政府(县社会稳定机构)要组织被征地村村民代表、当地人大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人社局、财政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评审。县政府在申报征收土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完成后,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第十四条 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办理补偿登记。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内容。
第十六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政府组织所在乡镇测算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在被征地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后,由县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乡镇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乡镇政府对协议签订真实性负责。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组卷上报。在完成上述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县资源规划局按照《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自然资规〔2023〕2号)拟定农转用方案、土地转用征收请示及土地征收情况说明,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地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拨付土地补偿费。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土地。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交付的,由县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安置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采取货币、留地、置换、实物补偿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为宅基地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参照《卢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卢龙县县城建成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办法(试行)》进行补偿;县城规划区外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与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被转用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
涉及征收具有合法手续的厂矿、企业的(宅基地除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涉及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的由税务部门核定税收情况后,由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行奖励政策 。在土地征收中,对无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地块,且被征收人配合土地征收的、则给予其*****元/亩的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前腾空交付土地的,则按3000元/m亩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组织落实土地转用征收相关费用。
土地转用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和安置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乡镇征地经费等。其中乡镇征地经费按2000元/亩拨付相关乡镇,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征收工作的,由各乡镇按500元/亩的标准分别支付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县政府批准,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可依程序委托第三方实施。采用第三方征收的,资源局、各乡镇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经费支付给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占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占80%,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者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集体农用地,县财政局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前足额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款账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交至市社会保障费专户。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市县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被转用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转用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措施,向被转用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转用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转用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被转用征收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转用征收补偿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被转用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转用征收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办法〉〈卢龙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卢政发〔2017〕3号)、《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卢龙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补充调整的通知》(卢政发〔2018〕15号)、《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卢龙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卢政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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