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债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债权
债务企业名称: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
所在地:银川市
债权总额:125,710,041.28元
一、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123,826.52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5,089,229.16元,其他垫付费用34,597.3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8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3024㎡商业房产及分摊的787.51㎡商业土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6144.43㎡商业房产及分摊的1274.13㎡商业土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楼3214.53㎡商业房产及分摊的1724.98㎡商业土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商业房产*****.65㎡房产及分摊的6022.82㎡商业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康乐民族家具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对宁夏嘉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王芸雪、马志荣、黄苏南、张秋生、张斌、蒋晓红。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12月19日,位于银川市城区民族南街143号,经营范围:木器家具、装饰材料、金属制品、塑料、建筑材料销售;商业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16万,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深圳市深港嘉瑞集团有限公司、赵旭君。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8月24日,成立于2000年0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15*******,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横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芝,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花卉种植;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房屋修缮;房屋出租;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房屋代理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0年09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李永芝,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09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50******U,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民族南街14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君,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品牌管理;规划设计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直饮水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车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轮胎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王芸雪,女,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马志荣,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黄苏南,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蒋晓红,女,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张秋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张斌,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750万元债权)
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以康乐民族家具公司、康民物业公司、康乐家居城、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黄苏南、蒋晓红、张秋生、刘秀兰、张斌、赵淑琴为被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宁0104民初*****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17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并按照《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之变更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计息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王芸雪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马志荣按照其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黄苏南按照其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张秋生、张斌分别按照其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被告蒋晓红按照被告黄苏南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七、被告郭爱华、刘秀兰、赵淑琴分别按照被告马志荣、张秋生、张斌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分别在其与被告马志荣、张秋生、张斌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康乐民族家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被申请人黄苏南按照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2.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被申请人蒋晓红按照被申请人黄苏南与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申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再审申请。”
2.执行情况
2023年5月24日,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60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张斌、赵淑琴、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秀兰、张秋生的银行存款*******.17元、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的银行存款******.17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张斌、赵淑琴、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秀兰、张秋生的收入*******.17元、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的收入******.17元;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张斌、赵淑琴、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秀兰、张秋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23年11月23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执60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无故均未到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各机构、部门已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对于被执行人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房产,本院另案已进行处置。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结(2023)宁0104执6055号案件的执行。”
3.诉讼情况(2250万元债权)
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以康乐民族家具公司、康民物业公司、康乐家居城、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为被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宁0104民初*****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2250万元、利息******.5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王芸雪、马志荣分别在最高额3550万元、3550万元、3550万元、35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郭爱华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其与被告马志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执行情况
2023年5月8日,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5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收入********.50元;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乐家居城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24年8月7日,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宁0104执53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为:“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机构、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已反馈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1.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请于到期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逾期未申请,账户将自行解除冻结。2.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47号、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1 号综合楼、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兴庆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新建部分)的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单位、经营场所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进行必要调查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或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城区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抵押物为康乐民族家具城*****.61平方米营业房,抵押物价值较大,且仍正常经营家具城业务。
二、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920,574.02元。其中:本金44,776,770.95元,利息8,143,803.07元,其他垫付费用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8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2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78-190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王霞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1号等2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7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2号楼及3号楼、4号楼、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号、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王霞质押宁夏华天投资有限公司283万股股权为西园饭店在浦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46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王霞、晏有德。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5月22日,位于银川市城区解放西街86号,经营范围:住宿、浴池、照像、理发;房屋出租;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耗材、安防产品及设备、农副产品、土特产、百货、五金、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48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晏有德,王霞。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晏有德,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王霞,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以西园饭店、晏有德、王霞、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23年1月10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银川西园饭店公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的三份《贷款展期协议书》提前到期;
(2)被告银川西园饭店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4506万元、利息*******.45元(截至2022年12月20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计息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3)被告晏有德、王霞分别在最高额4700万元、47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银川西园饭店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西园饭店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就被告王霞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就被告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2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78-190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王霞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1号等2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7号等2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2号楼等4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7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2号楼及3号楼、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4号楼、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号、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300万元、350万元、927万元、26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川西园饭店公司有限公司、晏有德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终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执行情况
2023年9月4日,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庆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最终下达了(2023)宁0104执9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晏有德、王霞的银行存款********.45元、被执行人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晏有德、王霞、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45元、被执行人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的收入******元;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晏有德、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王霞、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目前该执行程序还未终结,还在执行中,抵押房产处于评估状态,股权处于等待执行状态,法院暂未作出终本裁定。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城区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抵押物业态齐全,有办公楼、酒店、住宅,经营及变现价值较大,且质押物具备一定的变现价值。
三、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7,665,640.74元。其中:本金31,910,000.00元,利息5,640,429.74元,其他垫付费用115,211.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8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2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78-190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王霞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1号等2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7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2号楼及3号楼、4号楼、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号、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王霞质押宁夏华天投资有限公司197万股股权为西园饭店在浦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32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王霞、晏有德。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9月6日,位于银川高新区创新园B座4号,经营范围:民用水暖电维修、建筑装饰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耗材、安防设备、农副土特产产品、照相器材、工矿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16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晏有德,王霞。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晏有德,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王霞,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以爱建物业、西园饭店、晏有德、王霞为被告,于2023年1月10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的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被告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3191万元、利息******.55元(截至2022年12月20日), 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3)被告晏有德、王霞分别在最高额3200万元、3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就被告王霞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就被告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7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4号楼、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2号楼、3号楼、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被告王霞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1号、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8 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被告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8号-190 号(不动产权证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8号-190 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4)、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8号-190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6)、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2 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200万元、753万元、235万元、23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晏有德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霞、银川西园饭店有限公司、晏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 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2023年10月30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97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夏银川爱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号、银川市兴庆区解封东街37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4号楼、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3号2号楼、3号楼、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4号商住楼12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王霞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5-1号、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38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银川西园房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8号-190号 (不动产权证号******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8号-190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4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8号-190号(不动产权证号****009256号)、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2号房产。”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城区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抵押物业态齐全,有办公楼、酒店、住宅,经营及变现价值较大,且质押物具备一定的变现价值。
四、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五、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蔡经理、张经理
联系电话:0951-8829511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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