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审公告

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审公告

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剑发改发[2024]13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 设,项目业主为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资金来自 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城乡建设 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为剑发改发[2024]13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 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青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一是拟将普安镇垃圾场附属渗滤液处理站日处理能力 提升至 150 吨/天,同时更新工艺为预处理+MBR 系统(两级 A/0+外置式超滤)+深度处理 (芬顿+BAF),购置相关设施设备。二是完善普安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餐厨垃圾处 理厂区设施设备配套(规范高压线路及其他配套设施)。

2.3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施工招标并承担缺 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质量修复工作。

2.4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 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1.1 资质条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业绩要求:

□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多项选择:□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 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 指: 。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专业)二级及以上(级 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职称级别)专业技术 职称,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 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0 时 00 分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 10 时 30 分 开 始 登 录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四 川 省 · 广 元 市)(网 址 : http://www.gyggzyjy.cn/)—“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 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10 时 30 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广元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839-*******

地址: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 67 号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 67 号

邮 编:******

联 系 人:赵女士(异议受理)

电 话:0839-*******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青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 4 栋 408 号

邮 编:******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028-********

传 真:028-********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标签: 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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