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谷招标公告

稻谷招标公告

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拟定于2024年11月19日组织“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稻谷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交易品种:2020年黑龙江产省级储备稻谷1.18万吨,国标三等及以上,执行等级差价,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40元/吨。水分、杂质执行增减量政策。具体销售数量、承储库点、等级标准等详见交易清单。

2.交易时间:2024年11月19日9:00。

请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用户中心→参加竞价交易→2024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交易。

(二)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会的买方须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且在年审有效期内。且买受人为承储库以外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承储库不允许直接或变相购买本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会采取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格(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升报价。

二、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比例:品种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于竞价交易开市前一天到账。

单位名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203*****900100*****5951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向交易市场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对于成交部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据实清退。也可在交纳最后一笔货款时按照80%的比例转做货款,余下20%待合同履约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清退。

三、交易准备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指派交易代表到交易市场或自行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到交易市场参加交易的代表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实地查看路况、出库条件和当地相关政策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交易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存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存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竞价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6号2楼服务大厅)签订《2024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合同》。

四、交款期限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期限为30天(自然日)。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成交粮食数量达5000吨(含) 以上,合同期延长15天,执行期期限为45天(自然日)(具体执行期限起止时间见合同,买受人须认真阅读)。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竞价交易达成后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

买卖双方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交割,买受人可一次性或分期分批交纳粮款,交款期限为竞买成交之日起25天内(自然日)交齐全部粮款。

买方将粮款汇到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后,可以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线上申请《出库通知单》,申请后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6号2楼服务大厅)领取用以办理出库手续。

五、质量标准

本次竞价销售的省级储备粮实际出库水分、杂质与规定有差异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具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其他指标均以实物为准。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六、联系方式

0451-********(交易咨询)

0451-********(结算咨询)

七、其它

1.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3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2.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粮款的省级储备粮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继续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粮食的保管费用,保管期限15天内(含15天)按日0.3元/吨收取,超过15天按日0.6元/吨收取。并由承储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24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标签: 交易会 储备粮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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