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公告深圳市洪船啤酒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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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洪船啤酒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焕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吉华)案【2024】56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xxgk/zwgk/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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