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湛江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促进湛江市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主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内容。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资助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市审计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资金分配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维权保护、服务管理。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本办法发布以后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以上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0.5万元奖励。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奖励第一专利权人(指专利证书记载的排序第一位的专利权人)。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3.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之一;
5.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不受“本办法发布以后新增”的限制)。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同一件专利仅奖励一次。申报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二)国家及省专利奖配套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配套奖励1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专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驰名商标资助。本市企业商标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地理标志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主体可获资助30万元/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申报主体可获资助10万元/件,同一个申报主体获得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五)质押融资贴息资助。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本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并提交的实际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凭证,按照15%比例给予一次性保险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费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0.5万元。申请本条补贴的企业,需同时提交保险费用凭证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凭证等申报材料。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本市企业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
2.本市企业在中国境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或在中国境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专利海外维权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
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管理
(一)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和2.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2.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知识产权人才建设。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专利人才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本项资金每年安排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要求等,以当年度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原则上当年资助上一年项目。
第十条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总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20万元。
如果申请资助的年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20万元,而申请第六至第八条规定的项目资助资金总量超过该条款上限资金量,则按该条款上限资金量平均分配至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个体。
如果申请资助的年资助资金总额超过120万元,则先按照各条款上限资金量占本年申报总上限资金量的比例重新分配,确定各申报条款的资金量,然后再按该条款分配原则平均分配至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个体。具体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及省下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报主体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限期予以补正,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资助: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被列为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近三年内因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4.近三年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非正常申请行为进行通报的;
5.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发出资助名单的通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主体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湛市监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