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110号

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

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 (******)A[2024]-0010号《审批 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1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横峰街道2023-05-15、16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后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79公顷,其中农用地(除 林地外)0.2479公顷;

西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705公顷,其中农用地(除 林地外)0.1694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

邱家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578公顷,其中农用地 (除林地外)0.1448公顷,林地0.013公顷;

高洋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62公顷,其中农用地

0.016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 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 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010 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 监督电话:057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 日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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