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110号
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
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 (******)A[2024]-0010号《审批 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1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横峰街道2023-05-15、16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后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79公顷,其中农用地(除 林地外)0.2479公顷;
西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705公顷,其中农用地(除 林地外)0.1694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
邱家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578公顷,其中农用地 (除林地外)0.1448公顷,林地0.013公顷;
高洋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62公顷,其中农用地
0.016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 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 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010 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 监督电话:057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 日
标签: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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