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2024年11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6,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 交货日期:2024-11-16 至 2024-11-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双方存在数量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合同周期结束后,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受人于每月2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开始付款。5.付款方式:现汇、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出卖人应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低于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量收取服务费并开票结算;高于兑现率90%按照实际结算吨数收取服务费并开票结算。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付款业务。。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1-15 08:54:4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000 | <2,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 | ≥3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 签约时间:
买受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河南林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 供煤矿点 | 供煤地点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数量(万吨) |
贫瘦煤 | 买受人煤场或煤沟 |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daf(%) | St,d(%) | ST(℃) | HGI | (mm) |
≥3000 | ≤12 | 13≤ Vdaf(%)≤30 | ≤2.00 | ≥1450 | ≥85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运输车辆需采用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车运输(属于新能源车为充电车或充氢车),若地方环保要求高于此标准参照地方环保要求执行,要求如下:
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新能源车占比要求及考核情况如下(新能源车占比数值只舍不入保留整数):
每日使用新能源车占比≥80% | 不考核 |
每日使用新能源车占比<80% | 1000元/车*未达到累计80%对应的车数 |
累计使用新能源车占比≥80% | 不再进行每日考核 |
累计使用新能源车占比<70% | 2000元/车*未达到累计70%对应的车数 |
累计使用新能源车占比<70%时与每日不进行重复考核。新能源车辆比例统计周期为11月16日-11月30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按照买受人《煤质纠纷管理办法》(附件4)执行。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新能源运输要求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Qnet,ar≥3000 | 中标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600≤Qnet,ar<3000 | 每降低100千卡/千克(指1-100千卡/千克区间范围内), 煤价下降0.005元/兆卡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100≤Qnet,ar<2600 | 每降低100千卡/千克(指1-100千卡/千克区间范围内), 煤价下降0.009元/兆卡 | 单批次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Qnet,ar<2100 | 每降低100千卡/千克(指1-100千卡/千克区间范围内), 煤价下降0.013元/兆卡 | 单批次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Qnet,ar<2000 | 合同暂停执行,三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终止合同。 | ||
发热量日考核:单日热值(Qnet,ar)低于26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进煤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对其进行单独核算。 |
2.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硫份St,d | 2.00<St,d≤2.20 | -- | -10 | -- | 合同周期 | -- |
2 | 硫份St,d | 2.20<St,d≤2.40 | -- | -25 | -- | 合同周期 | -- |
3 | 硫份St,d | 2.40<St,d≤2.60 | -- | -40 | -- | 合同周期 | -- |
4 | 硫份St,d | St,d>2.60 | 0.10 | -10 | 2.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5 | 硫份St,d | St,d>2.20 | -- | -10 | -- | 单批次 | -- |
6 | 硫份St,d | St,d>3.00 | 合同暂停执行,三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终止合同。 | ||||
7 | 当日人工抽查样与机采样硫分偏差0.4%<St,d≤0.7%,考核抽检煤量20元/吨;人工抽检样与机采样硫分偏差St,d>0.7%,整车煤量扣除。 |
出现上述第5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挥发分Vdaf | Vdaf>30 | 1 | -2 | 3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挥发分Vdaf | Vdaf<13 | -- | -10 | -- | 合同周期 | -- |
3 | 挥发分Vdaf | Vdaf<12 | -- | -5 | -- | 单批次 | -- |
出现上述第3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全水Mt | 12<Mt≤16 | 1 | -1 | 1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全水Mt | 16<Mt | 1 | -3 | 16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至110%范围内,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到货率<90% | -10元/吨*合同签订数量 |
到货率>110% | 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发运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合同周期结束后,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受人于每月2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开始付款。
5.付款方式:现汇、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出卖人应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低于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量收取服务费并开票结算;高于兑现率90%按照实际结算吨数收取服务费并开票结算。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付款业务。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司机应严格遵照买受人相关规定进行采样、过磅及卸车,如出现车辆插队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现象,按照买受人《供应须知》(附件1)、《汽运煤车辆进出厂管理制度》(附件2)进行相应处理,性质特别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买受人若发现煤车有明显的石块、杂质、矸石过大等严重超标情况时,买受人有权按买受人《入厂煤异常验收管理办法》(附件3)予以适当扣除。
4.煤质异常处理办法:
(1)抽查煤样的化验结果低于当天机采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则该批次来煤按照机采热值进行结算。
(2)抽查煤样的化验结果低于当天机采热值200—699千卡/千克时,该批次来煤热值通过机采热值和人工抽样热值按照系数加权后的热值进行量质匹配,加权化验热值作为当天结算热值。人工抽样热值加权系数如下:
当天机采热值与人工抽样热值偏差(千卡/千克) | 加权系数 |
200--399 | 抽查车辆所对应吨数×3 |
400--699 | 抽查车辆所对应吨数×5 |
(3)人工抽查煤样的化验结果低于当天机采样热值在700千卡/千克以上,当天热值按照人工抽查煤样化验结果结算。
5.人机对比煤质处理:在采样机工作正常的情况下,人机对比采样结果低于机采样结果不足200千卡/千克的,以机采样结果结算,人机对比采样结果低于机采样结果200—400千卡/千克之间的,按机采样人工样1:1加权平均结算,人机对比采样结果低于机采样结果4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按人机对比采样结果结算。
6.人工补采煤质处理方法:补充煤样化验结果将与正常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按照补采煤样与正常煤样比例1:1进行加权平均。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出卖人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1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出卖人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出卖人应在合同签订前通过银行电汇形式向买受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出卖人履行完合同后,出卖人提出申请,买受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出卖人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因买受人调运原因、环保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出卖人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的,买受人有权不予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未进行燃煤供应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3个月竞价资格。
(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因车辆月异常率较高(>15%)等其他原因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安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受人叁份,出卖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 | 买受人(盖章):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河南林州市经济开发区(陵阳镇)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宋辰 联系电话:0372-*******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
账号: | 账号:410*****210*********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914*****670*******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安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张琳枫
3. 联系电话:0372-*******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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