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1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省乐佳食品厂的老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乐佳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生产日期:2024-04-1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贵州省乐佳食品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款: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89元(壹佰壹拾肆元捌角玖分);2.处以罚款¥:*****元(壹万元整);(筑市监双龙罚〔2024〕20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组织排查,本批次老婆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是生产者法律知识欠缺,未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现已督促该厂整改。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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