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九江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九江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等文件要求,本决策事项推行阶段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决策事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诉求,现将拟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有水源、水厂及管网已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新建供水管网及老旧管网维护改造等原因导致供水成本增加。按照现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已不能确保供水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保障优质安全供水,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已超过3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目前,九江市中心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是2014年制定的,至今已近10年未进行调整。为此,为缓解九江市中心城区供水企业经营压力,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需对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核定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二、决策事项内容
(一)拟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和各用水类别售水量,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按4.88%核定,测算平均供水价格1.865元/吨。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测算分类水价时再考虑增值税影响,按照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3%计算确定。为合理补偿供水成本,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同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本次拟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为在现行居民一级用水价格基础上每吨拟上调0.18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一级用水1.59元/吨,二级用水2.38元/吨,三级用水4.77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38元/吨;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94元/吨。具体如下: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单位:元/吨)
现行用水类别 | 现行收费标准(元/吨) | 拟调整后用水类别 | 拟调整后水价(元/吨) | |||||
水价 | 水资源税 | 合计 | ||||||
一类 | 居民 用水 | 一级用水 | 1.41 | 0.08 | 1.49 | 居民 用水 | 一级用水 | 1.59 |
二级用水 | 2.15 | 0.08 | 2.23 | 二级用水 | 2.38 | |||
三级用水 | 4.39 | 0.08 | 4.47 | 三级用水 | 4.77 | |||
合表用户 | 1.42 | 0.08 | 1.5 | 合表用户 | 1.60 | |||
二类 | 非居民用水 | 2.15 | 0.08 | 2.23 | 非居民用水 | 2.38 | ||
三类 | 特种行业用水 | 7.37 | 0.08 | 7.45 | 特种行业用水 | 7.94 |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等文件规定,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应当在票据中单独列示。
(二)综合保障措施
1.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生活影响,按照九府发〔2003〕6号文件规定,对特困家庭按照每户每年免费供应20吨自来水,同时对享受低保待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水价1.26元/吨(拟上调0.1元),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水价调整而受过多影响。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成本的约束。着力提升供水行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企业不断完善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确保优质、高效、安全供水。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九江市中心城区各单位、企业、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以发送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二维码等方式,发表对本决策及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看法。
四、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单位: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吴晗 联系电话:189*****631
邮 箱:jjwjsfk@163.com
报告编制单位:江西人和瀚量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晶晶联系电话:191*****399
邮 箱:*********@qq.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199号中节能国际中心1楼1503-1506室
2024年11月15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等文件要求,本决策事项推行阶段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决策事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诉求,现将拟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有水源、水厂及管网已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新建供水管网及老旧管网维护改造等原因导致供水成本增加。按照现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已不能确保供水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保障优质安全供水,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已超过3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目前,九江市中心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是2014年制定的,至今已近10年未进行调整。为此,为缓解九江市中心城区供水企业经营压力,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需对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核定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二、决策事项内容
(一)拟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和各用水类别售水量,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按4.88%核定,测算平均供水价格1.865元/吨。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测算分类水价时再考虑增值税影响,按照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3%计算确定。为合理补偿供水成本,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同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本次拟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为在现行居民一级用水价格基础上每吨拟上调0.18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一级用水1.59元/吨,二级用水2.38元/吨,三级用水4.77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38元/吨;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7.94元/吨。具体如下: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单位:元/吨)
现行用水类别 | 现行收费标准(元/吨) | 拟调整后用水类别 | 拟调整后水价(元/吨) | |||||
水价 | 水资源税 | 合计 | ||||||
一类 | 居民 用水 | 一级用水 | 1.41 | 0.08 | 1.49 | 居民 用水 | 一级用水 | 1.59 |
二级用水 | 2.15 | 0.08 | 2.23 | 二级用水 | 2.38 | |||
三级用水 | 4.39 | 0.08 | 4.47 | 三级用水 | 4.77 | |||
合表用户 | 1.42 | 0.08 | 1.5 | 合表用户 | 1.60 | |||
二类 | 非居民用水 | 2.15 | 0.08 | 2.23 | 非居民用水 | 2.38 | ||
三类 | 特种行业用水 | 7.37 | 0.08 | 7.45 | 特种行业用水 | 7.94 |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等文件规定,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应当在票据中单独列示。
(二)综合保障措施
1.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生活影响,按照九府发〔2003〕6号文件规定,对特困家庭按照每户每年免费供应20吨自来水,同时对享受低保待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水价1.26元/吨(拟上调0.1元),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水价调整而受过多影响。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成本的约束。着力提升供水行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企业不断完善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确保优质、高效、安全供水。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九江市中心城区各单位、企业、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以发送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二维码等方式,发表对本决策及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看法。
四、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单位: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吴晗 联系电话:189*****631
邮 箱:jjwjsfk@163.com
报告编制单位:江西人和瀚量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晶晶联系电话:191*****399
邮 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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