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谈判采购公告
本项目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1.2采购人: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采购项目概况: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经贸易)与上海新华商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武汉仲裁委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了仲裁裁决书【裁决书文号:(2018)武仲裁字第*********号】,裁决上海新华商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经贸易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何志光、朱亮等被申请人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经贸易据此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称: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执行立案案号:(2019)沪74执65号】。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了《告知书》,告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金融法院下达了终止本次强制执行裁定。2021年6月1日,经中经贸易申请,上海金融法院恢复了对该案件的执行【案号:(2021)沪74执恢56号】。2023年1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再次下达了终止本次强制执行裁定。现为强制执行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5万元的股权出资、在上海世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胥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各100万元的GP份额、何志光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海区赵巷镇业辉路555弄85号房产、朱亮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3幢二单元1602室房产等,采购人需委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9.5万元;
1.5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就新华商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编号为:(2019)沪74执65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案件中担任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执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1)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基于合伙协议纠纷仲裁案件【(2024)穗仲案字第2640号】对上海世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享有的债权(如需);(2)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5万元的股权出资;(3)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世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100万元的GP份额;(4)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胥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100万元的GP份额;(5)何志光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海区赵巷镇业辉路555弄85号房产;(6)朱亮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3幢二单元1602室房产】、出具法律意见书(如需)、协助办理股权和合伙人变更登记(如需)、析产诉讼代理【因强制执行何志光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海区赵巷镇业辉路555弄85号共有房产、朱亮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3幢二单元1602室共有房产】(如需)等;
2.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有1个标段,每个供应商可参加1个标段的谈判采购活动,最多允许获取其中1个标段成交资格;各标段划分情况: / ;
2.3服务期限:2年,即730日历天,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采购合同到期前,如年度考核评价均为优秀(≥90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期限和服务价格不超出原有标准;
2.4服务地点: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确定;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1)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的案件材料;(3)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4)律师对其获知的委托人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5)应当对本项目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6)每年度12月31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本年度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详细阐明本年度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工作中的难点、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7)每年度5月1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资产摸排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土地、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类有价值的资产线索,同时附上登记机关查询结果材料;(8)需按周提交当周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并按季度提交季度代理工作报告;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3.1.1依法设立:供应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
3.1.2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近三年(2021年-2023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3.1.3财务要求:无;
3.1.4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债权类强制执行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3.1.5信誉要求:(1)未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2)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有)无行贿犯罪行为;(8)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1.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1)项目服务团队:至少包含一名合伙人及两名执业律师;项目负责人:应为合伙人或资深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10年及以上);主办律师:至少有5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其他成员:至少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2)服务律师均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且近三年(2021年-202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3)服务律师均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熟悉民商事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3.1.7其他要求:需为湖北联投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库内供应商;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采购活动;
3.2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
4、谈判采购文件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者(若为联合体申请,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联投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下同)(网址:http:// www.ltzxgl.com.cn)进行注册登记。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6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会员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在所申请标段缴费并下载谈判采购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谈判采购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采购平台”—服务专区—注册指南—采购(招标)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采购平台”下载谈判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电子采购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4.3谈判采购文件每标段售价0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0日09时00分。
5.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会员登录“电子采购平台”,选择相应标段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电子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6、谈判时间和地点
6.1谈判开始时间:2024年11月20日09时00分。
6.2谈判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3栋219会议室。
6.3特别提醒:本项目供应商除须在“电子采购平台”提交响应文件,还需派供应商代表参加谈判会议。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需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需持法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谈判采购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北联投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 www.ltzxgl.com.cn)上发布。
8、其他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9、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2栋
联 系 人:唐文韬
电 话:139*****988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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