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库工程及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库工程及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对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原有划定范围的水库依照前合同不变
1.长村水库:(1)管理范围界限:上坝公路自南佐至前仙公路始至南坝头留宽4米(现有上坝路)。坝后自南坝头上坝路外侧起沿坝脚排水沟外侧到输水洞,拐角沿尾水渠南岸小渠侧向东至节制下20米,穿引岗渠、泄洪渠,沿渠沿向上,穿过引岗渠进水闸上游至引岗渠右岸,沿上坝小路外侧至北坝头,顺北坝头路向北至溢洪道。溢洪道进口至无压洞,两侧管理界限均为3米。坝下游两眼测水井,井周6米范围为管理范围。(2)保护范围界限:南坝头至引岗渠进水闸段与管理范围相同。过闸后沿引岗渠北堤至无压洞,后与溢洪道管理界线重合。
2.北正水库:南至北正水库管理所南房后墙外1米,西至水塔西50米处(砖砌矮墙);东由南院墙外1米向东至正常溢洪道右岸。正常溢洪道右岸和非常溢洪道左岸均以岸外3米处为管理界限;坝下渠道外侧8米为管理范围,非常溢洪道出口外边沿泄洪沟右岸至坝下渠道为管理界限。通向水库的道路(北正旷村公路至管理所)宽5米属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界限外100米。
3.其他村管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及连接坝与建筑物的山体等所占土地,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放水洞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库区为正常蓄水位(溢洪道底高程)以下的面积;管理房位于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有小院的,四至外1米及道路为管理范围,无小院的房屋左、右、后1米,门前5米及道路为管理范围。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界限外100米。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长村水库:库区内海拔高程153米以下为管理范围。海拔159米(坝顶高程)至153米为保护范围。
2.北正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正常溢洪道底高程)以下及大坝东头库内土地属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界限外100米。
3.其他村管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溢洪道底高程)以下属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界限外100米。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或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 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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