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堂食品的招标公告

关于食堂食品的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FQJLS-政采-2024-004

2、项目名称:福清市拘留所2024年食堂食品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元(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4、采购人:福清市拘留所

5、项目联系人:薛警官,联系电话:137*****388

二、采购需求(合同包1):

序号

采购标的

详细技术参数或配备、使用要求

数量及单位

预算单价(元)

预算总价(元)

备注

1

食堂食品

按照国家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1批

******

******

(合同包1)商务条件:

1、合同签订日期: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完毕。

2、交货期限及地点:合同签订后按要求送达采购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根据询价文件、合同条款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4、付款方式:(1) 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提交的请款函(请款依据)、验收确认单(需采购人签字盖章)等请款材料后,经审查无误在财政资金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0%。(2)采购人以银行转账付款,成交人需按采购人要求在付款前提供正规的,有效的等额的发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按本公告附件格式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③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标准,并提供资格承诺函;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须对其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承诺不实的,均按无效响应处理。如获成交的,将取消成交资格,并列入采购人单位黑名单,不得再参与本项目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无替补的候选人则采购人将另行询价采购或以其他形式购买。

各意向供应商对采购项目不明之处需征询相关情况的,请直接联系对应合同包的联系人了解情况。(项目联系人:薛从顺,联系电话:137*****388

四、评标办法和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与下浮率

1.1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应采用“下浮率”方式计算所投报价的单价金额,再计算所投报价的总金额,计算报价时“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以“元”为单位。供应商用于计算所投报价的下浮率应是每项产品的单价下浮率,且全部产品的下浮率应是相同的下浮率数值,采购人不接受任意一位供应商同时提交2个及以上不同下浮率的情形,若出现此情形将视为无效报价,按否决应答处理。

1.2 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方式计算投标报价的公式:投标总价=采购预算金额×(1-投标报价下浮率),(例:本采购包1预算金额为******元,供应商投标总价为******元,则下浮率为1-(******/******)=10.00%,),该下浮率作为成交后采购人对各项产品按实结算的下浮依据。

1.3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评审环节的比较依据;成交人的成交价格仅作为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暂定金额,采购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实际采购的物资数量及对应的单价,采用下浮率计算后的实际金额结算给成交人,实际结算支付给成交人的货款是包含成交人履行供货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配送、服务人员的人工费、来往交通费及退换货物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等,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所购物资的会存在市场价格波动,在投标时作出合理的折扣报价。成交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严格按成交下浮率执行结算,直至合同期结束或者在合同期内采购量达到本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人不接受在合同执行期间以报价太低存在亏损等原因不能供货或拖延供货时间的情形,若出现此情形,采购人有权无责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1.4 以各供应商所有有效报价的含税总价的最低报价中标。最低报价相同时,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最终中标单位。注: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1+税率)

1.5 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人,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响应处理。

1.6 对于成交人被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的,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并以此类推,无替补的候选人则采购人将另行询价采购或以其他形式购买。本次询价不设供应商数量限制,若出现没有任何一位供应商满足本次询价要求的情况,本次询价失败。

2、定价标准

2.1定价方式及标准: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供货,成交人应选择距离采购人地理位置较近的、商品种类丰富、规模较大的超市(如福清永辉、沃尔玛、佳源等,且不限于此)作为采购物资定价的询价超市(以下简称询价超市)。成交人应于每月25日至30日提供上述超市询价清单,询价超市中涉及采购人所需采购物资的标价即为成交人下个月供货价的定价,该定价×(1-成交下浮率)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成交人与采购人的结算价(如:询价超市中某品牌面包10元,则成交人供货价的定价为10元,成交人与采购人对面包的结算价为:10元*(1-成交下浮率);询价超市没有相关采购物资的价格时,可参照市场时令价或采用备选询价超市的价格,经双方协商后议作为定价。采购物资的询价、定价的价格范围不包括各类商品、食品的特价、促销价,均应以商品、食品的原价为标准。

采购人临时增加的采购物品,由成交人提前一天进行市场询价并将报价依据材料等整理后提交采购人。对于专供在押人员使用的或市场暂时无法询价的商品,原则上继续按照上期价格执行(成交人需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定价后确需调整价格的,由采购人、成交人商议定后决定是否重新询价定价。

2.2结算价计算公式:结算价=定价×(1-成交下浮率),结算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3每月超市询价一次作为本月供应商品的参考价,一般情况下成交人须在每月最后五日(如遇重大节日应顺延、特殊情况下可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后改期)在采购人人员的陪同下到采购人随机抽签选定的超市进行询价,当日询价需打印采购报价清单作为凭证,清单需由采购人、成交人共同确认签字后生效,成交人以此超市询价价格为下一个月供货商品的参考价,成交人应在询价完成后的当天整理出上述超市相关商品下浮后的供应价格,并随同询价材料一并提交采购人审核,否则视为未进行询价,采购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对中标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直到终止合同。

采购人可在当日随机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记为一次不合格记录,不合格记录达到两次的,采购人有权认为成交人出现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其无责解约、要求成交人支付违约金等权利,若有因此产生损失的,还将追究成交人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2.4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人供货计划通知为准。

2.5在合同执行期间,成交人应充分理解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的采购需求量决定每次物资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合同执行的进度,且依照“双限”的原则判断合同履约完成与否:①采购人在本采购包1合同执行期间,实支付给成交人的合同金额累计上限为本项目的预算总金额******元;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人按实支付的合同金额累计到达该上限的,可视为成交人配送期限已满,同时可视为甲乙双方已按采购合同履约完毕,成交人不得再以合同时限未期满作为理由,要求采购人继续执行本采购包合同;②本采购包1合同执行期满,采购人按实支付的合同金额累计未达到该上限的,可视为采购人的配送需求已满期限,期限内尚未据实结算的货款,由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成交人,据实结算支付后可视为甲乙双方已按采购合同履约完毕,但成交人不得再以采购人支付的合同金额累计未达******元作为理由,要求采购人继续执行本采购包合同。

2.6为响应国家支持扶贫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成交人须承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无条件自愿向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简称:“扶贫832平台”)采购一定金额比例(具体采购金额比例按照有关财政政策执行)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扶贫产品据实结算不采用下浮率结算。

3、服务年限

3.1采购包1服务期限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3.2若遇采购人在当期合同履约完成时按程序开展新的采购招标工作无果的情形,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届满后,还应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供货职责,直至新供应商接手供应,不得中途停止供应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损失将赔偿相应损失。

五、供货要求

1.成交人配送的食品及日用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确保可追溯。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2.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成交人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的影响,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4.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5.不得运送来历不明(无生产厂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6.当天送达的食品,若采购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成交人必须按照采购人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超过三次的,采购人有权无责解除合同。

7.成交人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畜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8.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9.如因成交人提供的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等而使采购人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成交人将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成交人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符合食品质量要求。

11.成交人需建立食材留样库,每日配送的不同食材需按相关规定每份留样备查。

六、供货标准:(含大米、面粉、畜禽、生鲜、蔬菜、调料干货、水产、冻品、牛奶、水果等)。

1.粮油供货要求

成交人提供的晚籼米须符合GB1354-2009 晚籼米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外包装应有明显的食品安全标志,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破损率为零;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及SC认证标志、有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质保期不得过半)、厂家厂址信息齐全。

成交人提供的其他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等指标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准,其他未说明要求可参照晚籼米标准。成交人提供的晚籼米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具有产品合格证,有SC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2.面粉供货要求

成交人提供的面粉:应符合SB/T*****-93 标准指标要求(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面粉:水分≤14.0%;灰分(以干基计)≤0.70%;粗细度:全部通过GB36号筛;湿面筋 25.0%~30.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min;降落数值≥250s;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0.003g/Kg;气味、口感:正常。

3.蔬菜要求

成交人提供的蔬菜:须为优质货品,净菜率不得低于95%,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新鲜,不能有枯叶、黄叶,供货时须提供合格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蔬菜须确保新鲜、青嫩、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新鲜指各类蔬菜无腐烂、变质、无臭水伤味、无糟软状态,尤其是黄、绿豆芽、鲜菌类应保持应有的新鲜度;青嫩是指绝大多数蔬菜(除冬瓜、南瓜等外)不但青而且嫩;豆角类及葫芦瓜等要保持青色,外壳不能呈白色;青菜类和白菜类的外叶折断时不能有丝相连不断连的现象;丝瓜、苦瓜等折而易断,籽嫩而不硬;鲜蒜叶子不黄,头部与杆部一般大小相同;干净、无杂质、无杂草泛指各类蔬菜,特别是根(块)茎类的蔬菜不能有泥巴,鲜蒜、香葱、香菜、洋葱等的根部要干净;无黄叶、老叶主要指青菜、白菜类要见白、不能有老叶,花菜不能有青杆,鲜蒜、香葱等的杆部应当见白;无浸水、泡水或注水主要指白菜类(含花菜)、瓜果类、鲜菌类及根(块)茎类蔬菜不能浸水、泡水或注水;净菜率须在95%以上。

4.鲜肉要求

成交人提供的鲜肉:须是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宰杀的生鲜禽畜肉;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非病死禽畜肉、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鲜肉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定点屠宰厂“瘦肉精”(若有)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新鲜牛肉: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稍暗,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变质的肌肉无光泽,脂肪呈黄绿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黏手、弹性好;具有新鲜牛肉味儿。新鲜牛肉产品须提供当天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新鲜羊肉: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质坚硬而脆。有明显的羊肉膻味。一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原状。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鲜禽肉要求: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均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5.副食品要求

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产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

6.冻品要求

6.1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冻禽产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6%。

6.2成交人供应的“冷冻”食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不得供应腐烂、变质、以次充好、伪劣、超过保质期、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和用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 - 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实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所提供的冻品应为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过保质期,非病死禽、畜制品。还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交货时冻禽、冻畜目测表面不能有冰衣或冰霜,冻海产不能有冰衣、冰霜和冰块,如不能确定或有争议时,去除冰衣、冰霜和冰块,按净重计算。

6.3海河鲜要求

眼球饱满,角膜透明,鳃色鲜红,鳃丝清晰,鱼鳞紧贴完整,体表有光泽,肌肉有弹性,鱼腹无膨胀现象。虾,头胸节与腹节连接处紧密,虾体甲壳下不泛红,虾体组织完好,细胞充盈水份,膨胀而富弹力,虾体外表洁净,触之有干燥感。蟹,手提蟹体,肢体(步足)向下松垂为新鲜,腹脐上方没有黑色“骨印”泛出,“蟹黄”凝固,鳃丝洁净清晰为新鲜。

6.4奶制品及调味品要求:

6.4.1鲜奶上市日期不超过两天,冷藏酸奶保质期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6.4.2酱油倒入无色杯子内,对光观看,其为红褐或棕褐色,有光亮。倒入白瓷碗中,汁粘稠度一致,再倒出时碗壁附着一层酱油。有香气,口尝有鲜味、咸味和甜味。食醋:具有应有色泽(如熏醋为棕红色或深褐色,白醋为无色透明),有光泽,香气(为熏醋、熏香醋共有),酸味柔和,回味绵长,浓度适当,无沉淀悬浮物及霉花浮膜。味精:放在舌头上,感到冰凉,味道鲜美,有鲜味;从外观上看,颗粒形状一致,色洁白有光泽,颗粒松散。调味品均应选择有销售的优质品 牌。

6.5水果要求:

成交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及时配送优质水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要求,不得有变质、发霉、农药残留等情况。成交人提供的物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6.6其他食品和日用品:

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豆干、紫菜、虾米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供货时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鸡蛋及鸭蛋质量要求:新鲜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食用油:常温下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气味纯正无异味,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面粉(富强粉)质量要求:按国家特一标准。

其他食品和用品质量标准:成交人供应的食品和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得供应腐烂、变质、以次充好、伪劣、超过保质期、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和用品。

所有物资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包装、切配,进入监室的包装食品不得有内含金属的扎口带,不得提供含有防腐剂、干燥剂的食、物品,若确实有需要,则应提前将防腐剂、干燥剂取出,不得流入监室。

7、车辆管理产品配送要求

7.1成交人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送达所有产品;进入监区的车辆和人员应提前一天向采购人后勤部门报备,经核实同意后方可进入监区,进入监区人员必须无刑事前科,直系亲属无关押在采购人监区。

7.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7.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7.4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7.5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7.6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8、其他要求

8.1成交人须充分知晓采购人单位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充分知晓所供货物使用对象的特殊性,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成交人应有契约精神,在维护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自觉有与采购人共同承担社会效益的义务,尽心尽责的为采购人及其所管辖的特殊人员提供稳定可靠的食品货源供应、食品安全保障;不得以“不知道、不明白、与我无关”等不负责的态度承担供货,更加不得随意断、停供货。确有因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可能导致成交人供货亏损严重的情形,成交人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应本着有效解决问题的原则与之友好协商,提供合理的平替方案供采购人参考或选择,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材料供采购人留存。不得只顾眼前利益得失,不顾全大局,给采购人增添不必要的工作阻碍。

8.2合同所标供货数量和支付额度的变化:成交人应充分知晓本次采购合同是单价据实结算合同。采购人本期计划采购的标的金额是按照近年在职人数及监区关押人数来估算,政府政策的变化及有实际需求人数的增减可能导致采购人所需供货数量产生变化,因而发生采购合同支付额度的增减,故采购合同结算支付时,只能以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量×下浮后单价据实结算。

8.3合同所标物资的变化:成交人应充分知晓采购人可能根据上级政策以及因监区的实际要求对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形状以及配送等环节提出新的合理要求,成交人应无条件满足新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4货款结算支付的时限:成交人应充分知晓采购人支付货款的规定流程,在成交人提供完整的报账票据材料交付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则需待所供物品全部用完且核对使用人数后,才能将报账票据材料上交财务部门,等待财务部门核实并支付货款,故在此期间存在成交人垫付费用出现累积、采购人无法当期结算货款的情形,成交人不得以此为由降低所供货物的质量,更加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暂缓、停止供货。

9、物资供应要求

9.1成交人供货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商品清单配备货物,供货必须是采购人所需商品中的品种、型号、规格、重量、价格,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以其它商品的品种代替,一经发现,每次按当批量采购商品总价的20%予以处罚。

9.2成交人保证配送的粮食、生鲜、蔬菜、食品、日用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粮食、生鲜、蔬菜、食品、日用品等关于安全、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9.3有明确质保期的货物,供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9.4成交人在配送粮食、生鲜、蔬菜时必须派员免费送货到采购人的人员食堂进行验收交接。

9.5成交人在配送的所有货品均必须符合采购人的安全要求,并派专人与采购人对接,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验收交接,对于货物缺少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9.6成交人所供物资必须是全新原厂原包装,所有物资的包装、材质、颜色均须经采购人同意,以不影响采购人安全管理为前提。

9.7生鲜猪肉以拘留所所需要的品种(如瘦肉、五花肉、条肉等)、数量进行供应,生鲜鱼、鲜禽类以剖肚进行供应。除要求事先切块之外,一律必须是整块、整只提供。

9.8送货清单要注明本次商品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折扣价。

9.9食品及日用品等到达目的地是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9.10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 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 称和厂址、食品名 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SC认证书。

9.11每批次食堂供货时间:采购人每天下午15:00前将所需采购清单发给成交人。成交人必须做好采购人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除采购人另有要求外,成交人应按采购人的采购清单于第二天上午6:30前将所购物资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送货时间不及时或货源不足,而造成采购人无法正常发餐的,采购人可要求成交人在限定时间内补足货品,使之不影响采购人使用,若成交人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补货,采购人有权当天在周边大型超市采购同等数量的物品作为替代,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

10.安全要求

10.1、采购人有权随时邀请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所供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检验达不到国家质量规定要求的,采购人可要求成交人在限定时间内换货,使之不影响采购人使用,若成交人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补货,采购人有权当天在周边大型超市等采购同等数量的物品作为替代,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第二次检验仍达不到要求的,罚款当天当批货款的10倍,并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第三次抽检,检验仍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10.2、凡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车辆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检查,随行人员不得为在拘人员或其家属携带或代购任何物品,供货人的送货车辆、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离开所规定的区域,不得私自会见在押犯人,不得为在押犯人捎带物品、传递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夹带、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毒品、酒类、香烟、书刊图片、刀具、绳索、玻璃器具等采购人场所规定的一切违禁品,一经发现确属成交人责任的采购人直接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成交人承担。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成交人的法律责任。

10.3、采购人根据监管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的,成交人应无条件满足。

10.4、其他安全要求依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

七、其他要求及说明:

1、供应商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2、供应商须详细标明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投标报价,所投货物的技术商务响应不得低于询价文件要求。

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运输费、搬运费、安装费、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的保管费、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费用,安装保护费、调试费、验收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保险费、检验(包括海关、商检)、税费等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

4、响应文件标记、包封及密封要求(请供应商特别注意):

(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名,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响应文件份数:一份。

(3)供应商应将所有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放入档案袋进行密封,封口处要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公章,档案袋上应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包号。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响应文件按作废处理:(1)未按要求密封、标记响应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等询价文件要求的情形;(2)不满足本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3)报价人的报价高于询价上限的;(4)询价时有疑问联系不上报价人的(当场电话联系报价人三次,若一直未接听或无法接通视为无法联系);(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询价公告要求的情形。

5、若采购人因政策、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取消本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成交人应按询价文件、合同履约,若因成交人原因无法履约,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将进行相应赔偿,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成交人中标资格或解除或终止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无替补的候选人则采购人将另行询价采购或以其他形式购买。若成交人拒不支付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将其列入本单位采购活动黑名单,今后拒绝其参与本单位所有采购项目,并保留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责任的权利。

7、本询价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后订立确定。

八.报价文件送达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9时00分止,各供应商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密封的响应文件方式参与报价。

响应文件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送达,迟到的响应文件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采购人不予受理,欢迎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

九.开标时间、地点及要求

1、开标时间: 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

2、开标地点: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大楼5楼警务保障室会议室

3、开标要求:现场开标。报价单位未于上述时间前至指定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无异议。

如果响应文件由以邮寄方式递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后,按本公告注明的地址在开标时间前送至对应合同包的联系人。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邮寄送达指定地点后,供应商应及时与收件人或项目联系人及时联络并确认文件已送达,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送达、错投、误收等一切不良后果。邮寄送达地址:福清市拘留所,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玉井路372号,收件联系人:薛从顺,联系电话:137*****388

如果响应文件由投标代表现场送达方式递交的,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后,按本公告注明的地址在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送至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大楼5楼警务保障室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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