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简阳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有效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市规自局拟定了《简阳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2日。
地址:成都市简阳市人民路2号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楼206室
联系人:宋学锐
联系电话:028-********

附件:简阳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资源向资本转化,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途径,促进农村地区招商引资,实现土地增值、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原则、符合规划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和村民自治原则,依法按程序开展,做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依据现有相关政策,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2号)《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成都市文广旅局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成自然资发〔2023〕74号)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29号)。

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一)确权范围

1.原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依法使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

2.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

3.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和产业建新区用地。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

5.散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属本方案确权范围。

(二)确权条件

申请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法定的镇村国土空间规划,未完成镇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法定工作的,可由属地镇(街道)承诺纳入镇村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

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类:

1.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并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须注销其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后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2.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和产业建新区用地,须提供项目立项、验收(备案)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原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依法使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须提供各时期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类:

1.“二调”“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认定为合法使用的,由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并经镇(街道)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若存在违法用地行为,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

2.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二调”“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其地上建构筑物在“二调”前已存在,涉及房屋安全、生态环境、消防隐患的问题确需进行改(扩)建的,须经镇(街道)组织进行充分论证后,报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一事一议研究确权事宜。

(三)确权权限及程序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1.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勘测定界),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

2.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拟申请确权的宗地是否符合确权范围条件进行审查,包括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合法性等。

3.符合审查后,集体经济组织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

4.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根据权籍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对宗地权属、四至、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公告,公示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7.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申请要件

1.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首次登记的村民决议。

2.镇(街道)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申请。

3.镇(街道)、村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说明。

4.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符合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图,或由属地镇(街道)承诺纳入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的承诺书。

6.“二调”“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

7.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处罚的佐证资料。

8.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备案)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9.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结合中央、部委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助推乡村振兴政策,现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严格落实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等“三项负面清单”,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根据中央、省、市最新文件精神,我市将在下一步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具体实施办法。

五、附则

(一)关于“二调”“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此条若涉及现状为林地的,须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2号)审查是否纳入林地管理边界。若在林地管理边界范围内,则不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关于散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散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执行。

(三)关于入股年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四)关于入股价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相应年期入市出让的市场评估价和该地块所在区域相应年期基准地价及土地整理成本。

本方案自xx年xx月xx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1年,试行期间中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集体建设用地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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