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年度定期存款存放银行遴选项目遴选公告

2025—2026年度定期存款存放银行遴选项目遴选公告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中心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依据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中山大学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及学校相关文件,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合作银行,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应选银行参与。

一、项目需求

本项目为中山大学的定期存款业务,中选数量及合作期限见下表:

业务内容

资金规模

中选数量

合作期限

报价方式

对公定期存款

2亿元

1家

2年

一年期定期存款最低费率

本项目的具体服务要求见遴选文件《用户需求书》。

报名期限届满,如拟参选银行数量无法满足遴选人需求,遴选人有权再次组织遴选增补新的参选银行(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应选银行的资格条件

(一)经营条件。应选银行须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分支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应选银行总行须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且“资产规模超过*****亿”两项风险抵补指标条件。经营稳健,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均达到监管标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机构条件。应选银行须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及更高层级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及更高层级机构。同名银行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遴选,且参与遴选的主体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三)诚信条件。参选银行依法开展经营业务,近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当地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A级以上。

(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中选银行不得对中选业务分包转包。

(五) 回避原则:凡有我院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三、遴选文件获取

(一)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1月 15 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获取遴选文件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临床楼19楼招标与采购中心1921室;

联系人:甄老师,联系电话:020-********

(三)获取遴选文件需递交的资料:加盖应选银行公章的《报名登记表》(表格需从本项目的遴选公告附件处下载(见附件1))、加盖应选银行公章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分行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方式:应选银行递交相关资料现场报名后获取纸质遴选文件,无须缴纳任何报名费用。

若报名期限届满后,获取遴选文件的应选银行不足三家,遴选人将可能顺延报名期限并予公告。请应选银行留意网上公告,遴选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递交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0日上午08:30—09:00。逾期递交或不符合遴选文件规定的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二)递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临床楼19楼招标与采购中心1921室;

联系人:甄老师,联系电话:020-********

(三)递交方式:应选银行须由法定代表人(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遴选人递交符合要求的密封纸质响应文件及电子文件。以邮寄(含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

五、关于本次遴选的应选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递交应选保证金。

六、公告期限

本遴选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2024年11 月15日至2024年11 月19日止。

七、其他事宜

(一)本项目的遴选公告、修改、变更、澄清、补充通知、中选结果公告将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主页(网址:https://www.gzzoc.com/)发布,敬请各应选银行留意。

(二)本项目遴选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遴选人不负责应选银行参与本项目产生的任何费用。

八、评审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20日上午10:00-12:00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临床楼19楼1912会议室;

九、特别提示

应选银行如存在下列情形,将被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视为不良行为列入供应商评价记录,情节严重者将可能导致在网上进行实名通报,一至三年内拒绝参加我中心采购活动(时限由遴选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

(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情形的;

(二)存在串通或协商报价后参与遴选情形的;

(三)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不与遴选人签订协议的;

(四)将中选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遴选人同意,违反遴选文件规定,将中选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招标与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标签: 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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