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2024年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秘〔2024〕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573号)文件要求,现将《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2日
来安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粮食作物种类多样,以水稻、小麦为主,少量种植玉米、大豆、花生、薯类,2023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达116.81万亩,产量47.41万吨,实现粮食生产“二十连丰”。蔬菜、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年产量60.18万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达115家、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4个。全县现有耕地面积111.75万亩、农户*****户、户均承包地11.79亩,其中小农户*****户、承包面积49.87万亩。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共544家,涉及家庭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涉农公司、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目前纳入名录库主体78家,可以承担全程托管主体20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的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率和补贴精准性,推动我县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领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食主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主要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确保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合计1955万元。其中,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506万元,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为15.06万亩,开展牛、羊、家禽等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生猪除外),完成40吨无害化处理服务任务。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资金449万元,试点任务面积为4.49万亩。农业农村和供销部门任务面积均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
通过项目实施将达到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效益提升。经济效益方面,服务区粮食增产节本,项目服务区水稻每亩增产50斤,水稻亩均生产成本节约100元;小麦每亩增产20斤,小麦亩均生产成本节约40元。社会效益方面,通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进小农户实现农业生产托管,促进2000个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1亿多元;无害化处理对进一步提高广大养殖户实施科学防疫、增进环保意识,实现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生态效益方面,通过统防统治,推广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率达100%。通过深耕深翻,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肥力,为小麦生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无害化处理达到消灭病原微生物、阻断疫病传播的目的。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环节。选定水稻、小麦农作物品种及畜禽养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农业农村局重点支持水稻种肥一体化、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水稻统防统治(“飞防”作业服务)、小麦深耕深翻、动物防疫病死畜禽(生猪除外)无害化处理。县供销合作社重点支持小麦种药肥一体化、小麦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小麦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小麦科学仓储、水稻种药肥一体化、水稻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水稻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水稻科学仓储。
(二)任务安排。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506万元。其中,水稻种肥一体化10万亩296万元、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26.9万亩796.24万元、水稻统防统治26.9万亩193.68万元、小麦深耕深翻7万亩207.2万元、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45吨12.8万元。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449万元。其中,小麦种药肥一体化2.5万亩85.9万元、小麦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2.3万亩10.58万元、小麦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2万亩42.4万元、小麦科学仓储1万亩31.8万元、水稻种药肥一体化4.4万亩150.48万元、水稻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4万亩18.4万元、水稻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2.4万亩50.88万元、水稻科学仓储2万亩58.56万元。
(三)实施区域。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项目,安排在水口、半塔、独山、施官、雷官、三城共6个乡镇实施水稻种肥一体化10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2.7万亩),在水口、半塔、汊河、新安、独山、施官、舜山、三城、雷官、大英共11个乡镇实施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面积26.9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7.26万亩)和水稻统防统治(“飞防”作业服务)26.9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1,折算任务面积2.69万亩),在水口、半塔、施官、雷官、张山共5个乡镇实施小麦深耕深翻7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36,折算任务面积2.52万亩)。四项综合托管服务面积70.08万亩(折算任务面积15.17万亩),在全县12个乡镇实施牛、羊、家禽等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生猪除外)无害化处理45吨。在相似环节上农业农村部门服务对象不得与供销部门相重叠(详见附件2)。
县供销社组织实施项目,安排在水口、独山、施官、雷官、三城、汊河(汪波荡农场)共6个乡镇实施小麦种药肥一体化2.5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0.675万亩)、小麦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2.3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1,折算任务面积0.23万亩)、小麦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2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0.54万亩)、小麦科学仓储1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0.27万亩)、水稻种药肥一体化4.4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1.188万亩)、水稻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4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1,折算任务面积0.4万亩)、水稻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2.4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0.648万亩)、水稻科学仓储2万亩(综合托管系数0.27,折算任务面积0.54万亩)。八项综合托管服务面积20.6万亩(折算任务面积4.491万亩)。在相似环节上供销部门服务对象不得与农业农村部门相重叠(详见附件2)。
(三)补助对象。对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助,重点支持小农户,调动小农户接受以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服务的积极性。
(四)补助标准。按照单季亩均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原则。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我县水稻、小麦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市场平均服务参考价格:水稻种肥一体化270元/亩,水稻机械化育插秧180元/亩,水稻统防统治24元/亩(三次),小麦深耕深翻120元/亩,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9000元/吨,小麦种药肥一体化320元/亩,小麦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18元/亩(二次)、小麦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80元/亩、小麦科学仓储127元/亩、水稻种药肥一体化290元/亩、水稻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二次)18元/亩、水稻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80元/亩、水稻科学仓储117元/亩,补助标准具体为:
县农业农村局实施项目补助标准:
1.水稻种肥一体化:(1)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标准为32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6元/亩。
2.水稻机械化育插秧:(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2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6元/亩。
3.水稻统防统治:(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8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6元/亩。
4.小麦深耕深翻:(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2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6元/亩。
5.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吨;(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600元/吨。
县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补助标准:
1.小麦种药肥一体化:(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5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33元/亩。
2.小麦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二次):(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5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4元/亩。
3.小麦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22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0元/亩。
4.小麦科学仓储:(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3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30元/亩。
5.水稻种药肥一体化:(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5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33元/亩。
6.水稻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二次):(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5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4元/亩。
7.水稻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22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0元/亩。
8.水稻科学仓储:(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0元/亩;(2)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8元/亩。
(五)补助方式。项目补助款分配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各50%。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服务主体,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在服务费用中直接减免。
(六)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县农业农村局实施项目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1.服务主体必须符合《来安县农服平台名录库主体准入标准》,且纳入名录库管理。
2.拥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从事社会化服务工作或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上。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以及专业化育秧工厂等服务主体。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种肥一体化:有销售种子、农药、肥料的资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有育秧工厂和高速插秧机2台或手扶式插秧机5台;水稻统防统治(“飞防”作业服务):植保无人机5架以上或自走式喷杆喷雾器2台以上或机动喷雾器10台以上(或满足服务能力的高性能喷雾机械);小麦深耕深翻: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80马力以上拖拉机达到10台套(农机具:旋耕机、播种机、开沟机)以上并在农机监理站注册登记。
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5.作业能力:提供多环节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6.软件设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
7.服务主体申请作业面积相配套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均需加装智能监测设备,作业全程监管。
8.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
9.服务主体承担项目实施须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承诺书,且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全面监管。
10.承担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主体要具备依法成立的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年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2套或以上、污水处理不低于1套。
11.县项目办选取从事申报单环节社会化服务主体个数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县项目办在农服平台建立来安县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通过中国农服平台开展项目管理。
县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1.服务主体必须符合《来安县农服平台名录库主体准入标准》,且纳入名录库管理。
2.承接供销合作社试点项目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
3.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4.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种药肥一体化:有经营种子、农药、肥料销售许可资质;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植保无人机5架以上或自走式喷杆喷雾器2台以上或机动喷雾器10台以上(或满足服务能力的高性能喷雾机械);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有2台套及以上,能一次完成小麦、水稻,切割、脱粒、分离和清粮等项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科学仓储:有3个及以上粮食储存专用仓,并科学按照优粮优储等,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无毒无虫鼠害,有效保障粮食品质。
5.作业能力:提供多环节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6.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7.接受管理。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承接试点任务,但可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实施项目。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制定完善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制定我县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项目申报。对我县2024年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告,由开展作业的辖区乡镇政府(附件2)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项目申报。服务主体按照要求填写《来安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请表》(附件3),经辖区乡镇审核后,分别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对申报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硬件设施等条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分,确定项目参与实施的服务主体,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2.签订合同。一是服务主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分别签订合同。二是由作业辖区乡镇政府组织服务主体与本辖区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监督服务主体按照合同在本辖区开展作业。三是服务主体签订《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6)。
3.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附件7-1和附件7-2),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所有作业服务面积需填写作业服务到户清册,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确保在12月上旬完成任务面积。同时要留有作业的档案资料,作为备案材料。
4.定期督查。在实施的关键环节,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适时开展督查;设立举报电话:县财政局0550-*******,县农业农村局0550-*******,县供销合作社0550-*******,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5.面积核实。由各村、镇对服务主体在本镇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村、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村、镇对服务对象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根据各镇对服务主体服务面积核实情况,结合智能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确定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补助面积及相关资金发放。
(三)项目验收阶段。各乡镇负责全面验收各项目实施单位作业完成任务情况和作业质量情况,县级在乡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开展验收。具体验收内容见《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方案》(附件8)。
(四)资金拨付阶段。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将分别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作业数据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在12月底资金拨付完成。
(五)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总结和绩效自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及项目实施乡镇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具体事务。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具体抓好各服务环节作业的组织和面积落实、监督作业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作业补助资金的申报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按照中央财政项目“四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防止出现“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的现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服务组织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服务对象投诉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资格。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50-*******;县供销合作社举报电话:0550-*******。
(三)提供经费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学习培训、项目监管、检查指导、总结验收、建档立卡与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落实落地。
(四)规范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分别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作业数据及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消社会化服务作业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政策性资金补贴。
(六)落实项目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方案、主体遴选结果、验收结果以及资金拨付等情况都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项目所在的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项目办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项目的认识,使项目深入民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文件印发实施后,来政秘〔2024〕21号文件作废,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均以本文件所述内容为准。
附件:1.来安县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
2.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计划表
3.来安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作业申请表
4.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范本一)
5.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范本二)
6.服务主体承诺书
7.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8.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方案
附件1
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程永旺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悌高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杜康波 县财政局局长
王 昊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李本业 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赵 春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李胜平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韩巍峰 新安镇镇长
朱命令 半塔镇镇长
王建丽 汊河镇镇长
魏永亮 水口镇镇长
杨永刘 施官镇镇长
袁伟仕 三城镇镇长
李忠峰 独山镇镇长
张 艳 张山镇镇长
陈 波 雷官镇镇长
刘邦红 舜山镇镇长
贾乾威 大英镇镇长
章金星 杨郢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办公室由吴悌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本业同志任副主任,余靖、倪井燕、程天鹏同志为联络员。县供销合作社项目办公室由王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胜平同志任副主任,王文智同志为联络员。
附件2
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服务 品种 | 服务 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吨) | 任务 面积 (万亩、吨)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 (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户)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 | 完成 期限 (起止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其中:小农户 |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 服务小农户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 | |||||||||
县农业农村局实施项目 | 水稻 | 水口镇、半塔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 | 种肥一体化 | 10 | 6 | 2.7 | 270 | 26 | 32 | 296 | 192 | 600 | 480 | 10 | 4.1-7.30 | 服务对象不得与供销社部门重叠 |
水稻 | 水口镇、半塔镇、汊河镇、新安镇、独山镇、张山镇、施官镇、舜山镇、三城镇、雷官镇、大英镇 | 统防统治 | 26.9 | 16.14 | 2.69 | 24 (三次) | 6 | 8 | 193.68 | 129.12 | 1530 | 1380 | 35 | 5.1-10.30 | ||
县农业农村局实施项目 | 水稻 | 水口镇、半塔镇、汊河镇、新安镇、独山镇、张山镇、施官镇、舜山镇、三城镇、雷官镇、大英镇 | 机械化育插秧 | 26.9 | 16.14 | 7.26 | 180 | 26 | 32 | 796.24 | 516.48 | 1530 | 1380 | 35 | 4.1-7.31 | |
小麦 | 水口镇、半塔镇、施官镇、雷官镇、张山镇 | 深耕深翻 | 7 | 4.2 | 2.52 | 120 | 26 | 32 | 207.2 | 134.4 | 450 | 360 | 7 | 10.1-12.5 | ||
无害化处理 | 全县范围内 | 牛、羊、家禽 | 45 | 27 | 45 | 9000 | 2600 | 3000 | 12.88 | 8.18 | 80 | 62 | 1 | 3.1-11.31 | ||
合计 | 70.8万亩、45吨 | 46.2万亩、25.2吨 | 15.17万亩、45吨 | 1506 | 1054.5 |
服务 品种 | 服务 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吨) | 折算任务 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 (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户) | 完成 期限 (起止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其中:小农户 |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 服务小农户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 | ||||||||
县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 | 小麦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种药肥一体化 | 2.5 | 1.7 | 0.675 | 320 | 33 | 35 | 85.9 | 59.5 | 221 | 194 | 10.1-11.30 | 2024年下半年 |
小麦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病虫害无人机作业 | 2.3 | 1.38 | 0.23 | 18 (二次) | 4 | 5 | 10.58 | 6.9 | 188 | 157 | 3.1-5.10 | ||
小麦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联合机收 | 2 | 1.2 | 0.54 | 80 | 20 | 22 | 42.4 | 26.4 | 164 | 137 | 5.20-6.20 | ||
小麦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科学仓储 | 1 | 0.6 | 0.27 | 127 | 30 | 33 | 31.8 | 19.8 | 82 | 68 | 5.20-8.20 | ||
水稻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种药肥一体化 | 4.4 | 2.64 | 1.188 | 290 | 33 | 35 | 150.48 | 92.4 | 361 | 302 | 4.1-7.30 | 服务对象不得与农业农村部门重叠 | |
水稻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病虫害无人机作业 | 4 | 2.4 | 0.4 | 18 (二次) | 4 | 5 | 18.4 | 12 | 327 | 273 | 5.1-10.31 | ||
县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 | 水稻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联合机收 | 2.4 | 1.44 | 0.648 | 80 | 20 | 22 | 50.88 | 31.68 | 196 | 164 | 10.1-11.30 | |
水稻 | 水口镇、独山镇、雷官镇、施官镇、三城镇、汊河镇(汪波荡农场) | 科学仓储 | 2 | 1.28 | 0.54 | 117 | 28 | 30 | 58.56 | 38.4 | 170 | 146 | 10.1-11.30 | ||
合计 | 20.6万亩 | 12.64万亩 | 4.491万亩 | / | / | / | 449 | 287.08 | 1709 | 1441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服务总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
附件3
来安县2024年社会化服务作业申请表
基本 条件 | 组织名称 | |||||||
地 址 | ||||||||
注册时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安装监测设备 | 行驶证(个) | 驾驶证(个)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作业 能力 | 评选项目 | |||||||
年作业服务能力(亩) | ||||||||
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 |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 ||||||||
硬件 设施 | 办公场所(平方米) | |||||||
库棚、维修场所(平方米) | ||||||||
办公设备、服务车 | ||||||||
软件 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
管理制度 | ||||||||
账目、台账 | ||||||||
申请服务环节/服务面积/服务地点: | ||||||||
服务主体意见(章): | 乡镇意见(章): |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章): |
附件4-1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农业农村部门范本一)
甲方: (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 (服务主体)
为推动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前期实施服务主体确定,甲、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服务合同。
一、服务内容
(一)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 。
(二)服务地点:来安县 镇。
(三)服务面积: 。
(四)服务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补助标准及结算方式
(五)补助标准:水稻种肥一体化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2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26元/亩;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2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26元/亩;水稻统防统治(三次)补助标准,小农户为8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6元/亩;小麦深耕深翻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2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26元/亩;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吨、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600元/吨。
项目补助款分配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各50%。
(六)结算方式:农户单项服务项目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被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对服务对象收取的作业费用应当是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优惠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服务主体。
(七)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协议作业地点开展服务。
(九)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
(十)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甲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作业标准。
(十一)乙方应事先了解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四、违约责任
(十二)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没按合同约定发放、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其社会化服务作业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政策性资金补贴。
(十三)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十四)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十五)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十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十七)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签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县农业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地址: 政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550-*******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4-2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供销部门范本一)
甲方: (县供销社)
乙方: (服务主体)
为推动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前期实施服务主体确定,甲、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服务合同。
一、服务内容
(一)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 。
(二)服务地点:来安县 镇。
(三)服务面积: 。
(四)服务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补助标准及结算方式
(五)补助标准:小麦种药肥一体化补助标准,小农户35元/亩,规模经营主体33元/亩;小麦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二次)补助标准,小农户5元/亩,规模经营主体4元/亩;小麦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补助标准,小农户22元/亩,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小麦科学仓储补助标准,小农户33元/亩,规模经营主体30元/亩;水稻种药肥一体化补助标准,小农户35元/亩,规模经营主体33元/亩;水稻病虫害防治无人机作业(二次)补助标准,小农户5元/亩,规模经营主体4元/亩;水稻联合机收(含秸秆还田)补助标准,小农户22元/亩,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水稻科学仓储补助标准,小农户3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28元/亩。
项目补助款分配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各50%。
(六)结算方式:农户单项服务项目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被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对服务对象收取的作业费用可以是全价服务费用,也可以是扣除补助后的优惠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七)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协议作业地点开展服务。
(九)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
(十)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甲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作业标准。
(十一)乙方应事先了解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四、违约责任
(十二)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没按合同约定发放、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其社会化服务作业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政策性资金补贴。
(十三)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十四)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十五)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十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十七)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签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县供销社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地址: 政务中心20楼 联系电话:0550-*******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5-1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农业农村部门范本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服务标准见本方案附件7-1。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按照与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收费,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
①收取全价服务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兑现甲乙双方补助金额。
②在服务费用中直接减免甲方应享受的补助金额,县农业农村局将甲乙双方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乙方。具体如下:
序号 | 服务环节 名称 | 全价服务价格(元/亩) | 政府给予补助 标准(元/亩) | 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元/亩) | |
服务 主体 | 服务 对象 | ||||
减免后服务对象实际应支付服务费用共计: 元。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2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供销部门范本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服务标准见本方案附件7-2。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按照与供销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收费,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
①收取全价服务费用,由县供销社兑现甲乙双方补助金额。
②在服务费用中直接减免甲方应享受的补助金额,县供销社将甲乙双方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乙方。具体如下:
序号 | 服务环节 名称 | 全价服务价格(元/亩) | 政府给予补助标准(元/亩) | 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元/亩) | |
服务主体 | 服务对象 | ||||
减免后服务对象实际应支付服务费用共计: 元。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服务主体承诺书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
(服务主体),于2024年申报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为严格涉农项目建设操作规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来安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的总体要求,现对本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主体自愿接受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坚决按照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要求完成作业。
如弄虚作假:
一、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补贴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1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农业农村部门)
一、水稻种肥一体化(种子、拌种剂、插秧第一次底肥)
按照需求及时提供水稻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购买和供应服务,种子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或由当地农业部门推荐的,质量应符合GB/T4404.1的规定;农药、化肥及农机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标准
(一)育秧
1.内容
了解服务对象对种子品种、育秧方式等需求。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水稻种子处理和育秧服务。
2.要求
播种前做好晒种、除芒、选种、浸种和催芽等处理,处理技术应符合NY/T1534的规定。播种期应根据前茬让茬时间、品种特性、苗龄等因素确定。一般一季稻播种时间,空闲田茬4月中旬,油菜茬4月下旬~5月上旬,小麦茬5月中旬~5月25日前。播种量根据品种种类和秧盘规格确定,一般杂交中籼稻干谷70g~80g/盘、19盘~21盘/亩,常规中晚干谷100g~120g/盘、22盘~24盘/亩。应按农艺要求调整育秧播种机械进行试播,检查播种作业质量,达到要求后再正式作业。
工厂化育秧技术可参考DB/T2358的规定。秧苗应根系发达、苗高适宜、叶挺色绿、均匀整齐。再生稻头季叶龄3.0叶~3.5叶,苗高13cm~18cm,秧龄22d~30d。一季稻叶龄3.0叶~4.0叶,苗高13cm~18cm,秧龄18d~22d。秧块应苗齐苗匀,根系盘结牢固,提起不散。常规稻有2苗~3苗/cm2、杂交稻有1苗~2苗/cm2。
(二)移栽
1.内容
了解用户对秧苗移栽时间、移栽面积、移栽行距、移栽株距、施肥等需求。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秧苗移栽服务。
2.要求
根据育秧方式、播种期、茬口安排和秧龄,起垄后适期移栽。移栽前一天把格田水层调整到1cm左右(呈花达水状态)。移栽密度:一般单季水稻宜采用30cm宽行距,杂交稻穴距17cm~20cm,每穴2株~3株,密度1.1万穴~1.3万穴/亩;常规稻穴距11cm~16cm,3株~5株/穴,密度1.4万穴~1.9万穴/亩。移栽前应检查调试插秧机,按照农艺要求调整栽插穴距、取秧量、栽插深度等,进行试栽,检查移栽作业质量,直至符合指标要求。插后及时上水护苗,插秧同时安排专人同步补苗。秧苗栽插均匀,深浅一致。插秧深度≤3cm,伤秧率≤4%,漏插率≤5%,漂秧率≤3%,均匀度合格率≥85%。
三、水稻统防统治(飞防服务)作业标准
根据水稻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病虫草害情报,合理选用农药品种及用量,采取与绿色防控相结合的统防统治措施。移栽稻插秧前宜7d内结合耕整地,施除草剂封杀杂草,移栽后宜7d内根据杂草种类施除草剂,施药时水层3cm~5cm。直播稻播种后,排干田表积水,将除草剂喷洒施于田面,进行第一次封杀杂草;苗期进行第二次除草;分蘖末期根据草害情况选择进行第三次除草。按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进行统防统治,病虫害防治技术可参考DB34/T4209规定执行。植保无人飞机作业人员应具有无人机操作资质,并参加全科学使用农药培训,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植保作业应按照NY/T1276的规定,提高药液喷洒的均匀度和对靶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作业条件应符合NY/T650要求。服务质量应符合GB/T*****要求。
四、小麦深耕深翻
一般为播种前10d
深耕:深度为20cm~30cm;旋耕:深度>15cm。
开沟:畔宽4m~5m,哇沟深0.1~0.2m,腰沟深0.15~0.25m,田边沟深0.25~0.35m,田外沟深0.4~0.8m。
整地后,同一田块高差<10cm。
五、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采用高温高压干化法工艺,单批次处理过程大约8个小时,化制过程温度在135度以上、压力在0.4MP以上,达到完全杀灭病毒病菌要求。
附件7-2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供销部门)
一、小麦种药肥一体化(种子、农药、插秧底肥)
按照需求及时提供小麦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购买和供应服务,种子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或由当地农业部门推荐的,质量应符合GB/T4404.1的规定;农药、化肥及农机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
在小麦生育期内完成病虫草害2次以上,视为完成1亩面积。所有使用的药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飞防特点的要求。无人机作业过程中需注意飞行高度和周边环境安全,国家有规定的禁飞区域禁止飞行。
三、小麦机械化收割(含秸秆还田)
1.损失率:全喂入式≤2%。
2.留茬高度:≤15cm,还田的秸秆切碎长度:2cm~3cm,并抛撒均匀。
3.茎秆切碎合格率:≥90%。
4.籽粒无污染;地块和茎秆中无污染。无漏割,地头、地边处理合理。
5.作业质量检测方法应符合NY/T 995。
6.秸秆还田:选择带有秸秆切碎功能的联合收割机,在收获小麦同时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洒在地里。
四、小麦科学仓储
全面落实优粮优储科学保粮,采用低温储存技术保障粮食品质,电子温度系统监测及时掌握处理粮情变化,机械通风、降水、降温等措施,确保入库粮食安全,保障农户粮食优质优价,增产增收。
仓储设施应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和鼠害,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易发霉、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小麦,不应有泥土、沙石、长茎秆、异纤维等杂物,含杂率≤2%;含水率≤14%;不同品种、不同类型、不同质量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温度适宜,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色泽、气味正常。
五、水稻种药肥一体化(种子、农药、插秧底肥)
按照需求及时提供水稻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购买和供应服务,种子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或由当地农业部门推荐的,质量应符合GB/T4404.1的规定;农药、化肥及农机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标准
在水稻生育期内完成病虫草害2次以上,视为完成1亩面积。所有使用的药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飞防特点的要求。无人机作业过程中需注意飞行高度和周边环境安全,国家有规定的禁飞区域禁止飞行。
七、水稻机械化收割(含秸秆还田)
1.适时收获,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损失率≤3.5%、破碎率≤2.5%、含杂率≤2.5%,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损失率≤2.5%、破碎率≤1.0%、含杂率≤2.0%。
2.割茬高度在10㎝左右,最高割茬不超过15㎝;
3.收获后地表割茬高度一致,籽粒无污染,地块和茎秆中无污染,无漏割,地头地边处理合理;
4.秸秆还田:使用带秸秆切碎功能的联合收割机。在收获水稻的同时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洒在田面。留茬高度宜≤15 cm,秸秆切碎长度<10 cm。
八、水稻科学仓储
全面落实优粮优储科学保粮,采用低温储存技术保障粮食品质,电子温度系统监测及时掌握处理粮情变化,机械通风、降水、降温等措施,确保入库粮食安全,保障农户粮食优质优价,增产增收。
仓储设施应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和鼠害,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易发霉、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带芒率≤15%,含杂率≤2%,不应有泥土、沙石、长茎杆、异纤维等异物;含水率:早籼、籼稻≤13.5%,早粳、晚籼≤14%,晚粳≤15.5%;破损率增加值≤1.0%,焦糊粒、爆花粒为 0,色泽、气味正常。不同品种、不同类型、不同质量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温度适宜,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附件8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方案
为确保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现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内容及标准
验收内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作业环节;验收标准应不低于《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二、验收组织
来安县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办、县供销合作社项目办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系统审核验收通过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项目区镇村共同参与,按照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乡镇审核。服务主体完成每个环节项目作业后,凭作业合同和影像资料,向作业地的乡镇提出审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业辖区乡镇根据验收实施方案要求和作业标准,组织镇村人员进行审核,并在镇村对审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县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级验收。1.网上核查。服务主体应用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县级验收可视服务主体终端设备情况,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参考依据。2.实地核查。根据《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从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若干户进行实地验收,现场作业面积抽检率不低于服务主体作业总面积的5%。具体内容:(1)农户抽查,深入农户核实服务合同落实情况,核实服务价格、政府补助、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与服务合同是否一致;(2)田间抽查,深入田间实地核查作业情况。3.材料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1)实施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2)服务对象签字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清单(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原始记录表),须有镇、村验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在镇或村公示5日无异议的照片;(3)土地流转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作为服务对象的,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4)民间土地流转大户或代种户作为服务对象的,可由村级出具证明。
(三)公示。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服务单位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四、结果使用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作为奖惩的依据,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依据。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