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惠安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惠安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收集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二)筛选目标

按照《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规划布局,拟在惠安县布局试点单位1个,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试点单位可服务泉州市全域;同时按照就近兜底原则,惠安县试点单位对台商区和泉港区的小微企业处置需求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试点结束后,根据运行情况,酌情调整布局。

(三)试点单位准入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

2.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应与试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3.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4.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运输车辆应与试点单位签订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5.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6.试点单位申请收集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

7.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四)试点单位管理要求

1.严格台账管理。试点单位应根据收集区域内拟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收运情况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达到危险废物台账管理相关要求。

2.规范贮存转运。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社会源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可豁免执行转移联单。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的,贮存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80%。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私自变更运输路线。收运过程,严禁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同车混装。试点单位应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转移至无资质单位。

3.强化信息管理。鼓励试点单位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准确、全面传输和共享,并保存至少3个月的视频记录。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监管,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4.防控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试点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鼓励在项目投运前对收集贮存设施所在地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5.优化日常服务。鼓励试点单位对其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积极指导并协助产废单位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账号注册、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填报、危险废物电子台账填报、规范危险废物厂内暂存、规范标签标识、员工培训、应急演练、安全隐患巡查等十项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方面的宣传、培训、管理等延伸服务,共同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6.确保服务质量。试点单位半年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年至少协助小微产废企业清运危废一次,小微产废企业有危废收运需求时,试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运工作,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半年度未上门服务或未及时响应小微产废企业危废收运需求的,均视为一次服务不到位,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试点单位退出机制

1.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其试点资格。

2.试点单位应自主经营,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被挂靠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单位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名单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开展收集工作的,视同非法收集,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应遵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5.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以及许可类别收集总量未达到许可规模50%的,经责令整改后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6.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7.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慎重审核。

二、试点申报程序

(一)试点单位申请。意向申请单位应在自本方案公布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3、4),逾期不予受理。此次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288-1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线上申请材料(扫描件盖章)报送至电子邮箱:huian*****@163.com。

(二)确认试点单位。我局对申请单位初审后,组织含专家在内的资格评审小组现场踏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分(评分标准见附件5),评分结果经研究确定1家试点单位,并推荐上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我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三)项目建设。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

(四)许可申请。试点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方可进入正常运营阶段。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服务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每季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

(三)加强监督帮扶

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试点单位资格申请表

2.承诺书(模板)

3.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4.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

5.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筛选评分标准

附件1 试点单位资格申请表.doc

附件2 承诺书.doc

附件3 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模板).doc

附件4 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5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筛选评分标准.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危险废物收集 试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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