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经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1、位于货场东路以西原运城市化轻公司11.1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2、位于禹都大道以南,原运城市卫生局、运城市盐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城市盐湖区勘探凿井公司共18.7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3、位于府东街以南原运城市国税局家属院10.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并交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注销,逾期不交,自行作废。详情可到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13室查询(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标签: 收回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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