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大成爱妍蔬菜摊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儋州那大羊春香水果摊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儋州大成麦秋圆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大成爱妍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山药,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儋州市大成镇西培农贸市场25号菜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以14元/kg的价格购进山药4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20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山药,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山药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80元。

(二)儋州那大羊春香水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2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芒果,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儋州市那大镇万福集贸市场水果右一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以9元/kg的价格购进芒果7.5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芒果,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芒果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5元。

(三)儋州大成麦秋圆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1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豇豆,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儋州市国营西培农场第三牌2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豇豆3.5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豇豆,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为42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42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