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数据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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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招标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数据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公告日期:北京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一、项目名称:投资数据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GWGL_QB202411050007
三、招标内容:
本项目共为 1 包,相关采购需求如下:
根据海外公司2024年的工作总体部署,为保障投资数据管理能够实现全覆盖、全接通、业财一致性,提升投资数据报送质量,落实日常关键流程职责,构建并整合海外公司全量资产的投后运营管理能力,需要搭建业财一体的投资数据管理系统并完成相关功能系统建设工作。项目期间需要服务商派遣不低于15人驻场实施。
中选数量:如有效合格投标人数不足3家的,按废标处理;有效合格投标人数 3 家(含)以上的,中标人数量:1名。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四、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
本项目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和专业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参与本项目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处于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情形;
8.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交系统/设备生产厂家授权其参加本次投标的授权委托书正本;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五、供应商报名及招标文件领取
报名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北京时间2024年11月18日9:00至2024年11月22日18:00)
报名参与招标人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通过电子邮箱向招标人递交有效的供应商报名申请材料,免费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报名电子材料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招标文件。
报名申请材料如下:
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见附件)加盖公章。
保密协议书(见附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以上材料均以 pdf 彩色扫描件提供。
六、提问截止时间和答复时间:
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向招标人发送邮件一次性提出问题。
提问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2024年 11月 26日18:00。
答复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2024年 11月27日18:00,通过邮件统一回复。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至时间:北京时间 2024年12月 3日10:00
开 标 时 间: 北京时间 2024年12月 3日10:00
八、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42楼4201
九、招标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汤宁
电 话:13751066758
邮 箱:tangning@chinalife.com.hk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43层
保密协议范本(用于海外公司单方面披露)使用本保密协议范本时请注意下列各项:本保密协议范本用于保护海外公司就正在讨论或协商的拟议交易或业务向对方披露的保密信息。本保密协议范本只适用于海外公司单方面向对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如双方均有可能向对方披露保密信息,请使用“保密协议范本(双方互相披露)”。请按指示填上 "# "部份。请选择 "*"部份。请移除所有 "#" 、"*" 、[ ] 及内里的提示,以及所有脚注。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请填上年份]年[#请填上月份]月[#请填上日期]日签订(以下简称“生效日期”)。
甲方: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30楼AH单元 (“披露方”);

(2) 乙方: [#请填上合同另一方之公司名称],[#请填上合同另一方之成立地点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接收方”)。
在本协议下,披露方和接收方分别称为“一方”,同时提及时称为“双方”。
鉴于:
双方现正洽谈一项关于[#请简介合作项目或服务内容](以下简称“拟议业务”),现双方正就该拟议业务进行磋商,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及细则且受限于该等条款与细则,披露方会向接收方披露其专有、秘密或机密信息。接收方同意该些信息是在接收方满足承诺及本协议条款下予以接收,并同意不得除本协议规定以外使用或披露该些保密信息。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密信息之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保密信息” 指由或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定义见下文)披露或传递(无论该披露或传递是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或是附带的)或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另行取得的所有信息(无论是以任何格式或媒介,亦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无论该披露、传递或取得是发生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关于披露方之商业、财务、营运、行政、策略、技术、销售、管理的所有信息及其他信息或数据、知识产权、技术知识、分析、计算、汇编、接口规范、研究、概念、软件程序、客户姓名、商业秘密、个人资料、员工信息、尚未公开的内部决策或决策程序、披露方的其他合作方的上述信息以及其他与披露方、披露方的其他合作方有关的信息或数据;
所有由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反映、利用、涉及、包含、产生或衍生或根据上述第1.1(a)条中提及或与之相关的全部或部份资料及其内容所准备的笔记、分析、报告、数据、建议、汇编、摘录、摘要、解释、研究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的存在及内容;
披露方正向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披露信息此一事实;
双方就拟议业务已进行、正进行或可能进行讨论或谈判此一事实,以及该讨论或谈判的细节与状况;及
其他任何未被披露方明示为非保密信息的信息及数据,而无论该信息或数据的泄露是否可能会对披露方产生现有或未来的实质影响。
第二条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除非经本协议许可或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必须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导致或允许保密信息的泄露;且,接收方如被允许向许可第三方、合作方或其他方告知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对上述各方的行为向披露方与上述各方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保持保密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任何遗失及不符合本协议之使用、披露、修改或查阅;
接收方同意任何涉及客户数据或披露方/其他合作方员工的个人信息属于披露方的专有及保密信息,并承诺严格遵守与数据保护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
依据披露方的指示并采取一切所需措施防止或停止任何实质、威胁或疑似的违约行为;及
如接收方怀疑或意识到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已违反了或可能违反了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遗失或未经授权的使用、保存、复制或泄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必须实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并就披露方为该违反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诉讼提供所需的一切协助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条 使用与披露限制
所有保密信息只限于接收方用于考虑、评估、建议或推动拟议业务之目的(“允许目的”),未经披露方书面允许,接收方不得利用、使用、滥用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保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
接收方不得创建任何复制、基于、利用或关于保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文件或材料,亦不得安排或准许第三人进行上述行为,除非该行为系履行本协议及双方合作/服务项目所必要的行为且已经获得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且即便如此,接收方在使用/允许使用保密信息时,仍应确保以最小使用频率向第三人披露,且披露的保密信息为最小的必要范围。
除3.2条内容外,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复制、重印、复印、再创建、再复制,或放弃管有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由披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或数据,或对保密信息中包含的任何软件作逆向工程或企图如此行事。接收方须确保严格保密任何制造或提供的副本,并防止未经授权的查阅。
接收方不得以任何不利于披露方的利益或使披露方在商业、财务或竞争上处理不利地位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接收方承认保密信息是属于披露方的宝贵、特殊和独特的资产,并同意在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不论是基于任何原因或目的,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份披露给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任何其他实体。
尽管有以上第3.2至3.5条条款规定,双方同意接收方可在绝对「需要知情」的基础上向其与评估和评定拟议业务直接有关并承诺对保密信息保密的接收方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员工及专业顾问(统称“许可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接收方须备存一份曾取得或被允许查阅保密信息的所有个人和实体的列表,并应披露方要求立即向其提供该清单。
接收方须通知每位许可第三方关于接收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每位许可第三方签署一份按本协议内相同的条款向披露方作出的保密承诺。
接收方须指示许可第三方当中所有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仅允许其需要知情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员工查阅保密信息,并通知各名获如此允许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员工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
接收方承诺促使许可第三方及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员工严格履行接收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的保密义务,并对监督他们遵守该些保密义务的情况。且无论接收方是否已履行3.8条等约定的义务,其仍应对任何许可第三方或其任何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接收方在任何时候均对确保保密信息的机密性承担责任,是接收方有权根据第3.6条规定向任何许可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查阅任何保密信息的必要条件。
披露方可随时要求接收方停止向任何许可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从该许可第三方取回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
若任何许可第三方于任何时候不再是许可第三方,或任何许可第三方不再需要为评估和分析拟议业务而接触保密信息,接收方必须立即从该许可第三方取回/销毁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
本第3条条款的规定并不限制接收方根据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或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统称“政府机构”)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在此情况下,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政府机构限制或禁止,接收方在作出有关披露前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披露方及协助披露方抗辩、限制或保护保密信息的提供或披露。尽管前文所述,接收方仅可披露根据要求必须披露的部份。在披露方的要求下,接收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求或协助披露方进行合法合理的救济或从政府机构得到可靠的保证,确保须予披露的保密信息受保密处理。
第四条 拥有权
4.1 接收方同意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及由保密信息总结、整理、衍生等的信息是披露方的财产,而且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当作赋予接收方或许可第三方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或许可。
第五条 责任标准
接收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须以不低于对待自身之专有、秘密或机密信息所采取的相同责任标准保护保密信息,且不得低于合理程度,即,能保证保存及处理保密信息的方式应能防止未经授权之取得、使用及/或披露。
虽经上述处理,但仍出现泄露结果的,接收方仍应承担相关责任,除非泄露结果的出现为不可抗力或当前科学发展水平所不能防止的。
第六条 归还保密信息
披露方可随时书面要求接收方:
向披露方归还或(按披露方的选择)销毁、删除及清除任何书面形式的保密信息及任何复制、利用或关于部份或全部保密信息所制造的复制本、研究、笔记、备忘录、分析及其他记录、数据及文件(不论是印本或其他任何形式记载的);
从任何计算机设备、文字处理器或其他载有保密信息的装置中删除所有保密信息;及
向披露方提交接收方获授权人士签署的确认书,确认已销毁或删除,及承诺接收方及许可第三方均不会使用、发布或分发任何有关数据的部份或全部。
接收方须于收到该书面要求后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遵从要求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且不得迟于收到书面要求后七(7)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工作。
第七条 除外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接收方在收到保密信息之前已合法知悉或掌握的信息,并且接收方能提供同期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不知道该信息源受任何保密协议或其他义务约束;
非因接收方及/或许可第三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而合法成为公众信息的信息;
接收方没有参考及/或利用任何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任何第三方拥有披露方的书面批准而取得的信息;或
接收方可提供同期书面记录证明从第三方所获知的信息,且该信息源获得信息并没有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信息源保密约定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告
双方同意严格保密亦不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拟议业务的存在、双方关于拟议业务的讨论或谈判之内容、任何拟议安排或协议的条款或其他相关数据。双方亦同意任何一方在未咨询另一方及获取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前,不会及不允许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关联公司、人员或其他实体披露或作任何关于进行拟议业务的可能性、有关拟议业务的讨论及/或其他商业与营运计划的公布(不论以新闻稿或任何其他形式)。
第九条 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各一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i)该一方是在其成立的司法管辖区依法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且(ii)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权限签订本协议并有权执行任何必须事务以履行本协议。
披露方不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并对于接收方使用保密信息或参与其讨论及谈判不承担缔约过失等任何民事或是在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法律责任。
披露方在披露保密信息之日期后,将不负责为该保密信息作任何更新。
接收方同意与确认自行负责对保密信息作出评估及就拟议业务作出决定,并为自己及/或许可第三方就拟议业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不强制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任何指定的信息。
本协议并不会为双方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资或许可关系。本协议并不强制任何一方就拟议业务签订任何进一步的协议或继续进行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业务关系或交易。
本协议各一方向对方陈述及保证其会严格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指引、 指示、守则,及其任何不时作出的修订,并确保许可第三方会严格遵守上列的适用法例、法规、指引、指示、守则。
本协议各一方向对方陈述及保证本协议已由该一方妥为签署并交付,而本协议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接收方或与接收方关联的第三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披露方因保密信息泄露而受有的损失,接收方应予赔偿。本协议所称的披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及披露方因保密泄露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被有关机构责令整改等产生的营业损失、罚款;及披露方为减少泄密影响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采取处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任何性质的费用支出。
双方进一步同意:因保密信息泄露的损害后果可能不会立时显现,故在披露方无法、暂不能举证损失数额或损失数额少于应赔偿违约金的情况下,接收方同意每次按人民币 壹万 元就每单项保密信息的泄露向披露方支付违约金。如披露方能举证泄密损失且损失数额超出已支付的违约金的,就超出部分的损失,披露方仍可要求接收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2 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违约方在上述违约责任之外另行承担。
10.3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补救措施
双方同意,在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披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采取任何形式的补救措施。且该行为及费用不需告知或征得接收方的同意。无论上述行为是否实际达到防止泄密发生或范围、损失扩大等效果,采取上述措施及上述措施的结果,不会影响接收方应尽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效期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持续有效,直至下述时间为止(以较后发生者为准):(i)生效日期起人两年届满时;或(ii)如双方于第(i)项所述的期间内为拟议业务签订及交付最终协议,则该最终协议到期或终止后[#请填上年数]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并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已产生并有权享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 第三者权利
本协议及本协议之相关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不会存在协议外第三方就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信息主张任何权利。信息的披露方是机密信息的所有者或有权使用者。
第十四条 无合伙或代理关系
本协议不会在双方之间构成或建立任何合伙、合资或代理关系,且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本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协议各一方应当按照为履行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和目的所必须及双方合意,执行和送交任何其他文件以及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未经本协议双方的书面说明并签字,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都不会生效。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权益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权益;任何单独一次或部份放弃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权益亦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权益。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如任何一方放弃就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追究责任,不应视为其对任何相关后续违约行为或另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行为均放弃追究责任。除非弃权一方以书面说明及签字同意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之权益或责任,否则该等弃权将被视为无效。
各段落的标题在本协议中只为参考和便利起见,不会影响本协议的意思也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的条款。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协议、安排或约定(无论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双方不时指定的地址及/或传真号码面交、以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如果该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于收件人接收时视为送达;若在中国大陆境内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于邮件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若中国大陆境外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于邮件寄出五(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则于传真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成功传送时视为送达。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于一条条款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裁定应当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但本协议应当理解为这些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 的条款从未存在于本协议中,并且本协议应尽可能地按照其原本的条款和意图履行。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转让、再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之全部或部份权利及义务。
即使未经接收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方可转让、再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之全部或部份权利及义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及依据其解释。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项目有关的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双方间产生任何争议的,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时应依据中国大陆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最終解決。仲裁地点排他的选择为广东省深圳市。
本协议可同时签订一份或多份文本,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本协议而言,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以及现时与将来由其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持有,并在香港、澳门和深圳营运之子公司、关联公司和联营公司。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在签署前已对本保密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保密信息范围、违约责任范围、数额等约定不存在异议,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双方已针对可能问题进行解释并达成一致,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代表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请填上签署人名称]
[#请填上签署人职位]
代表 [#请填上合同另一方之公司名称]
[#请填上签署人名称]
[#请填上签署人职位]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投资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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