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月亮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查处你单位在广东华银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装修项目施工中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仲社管监举字〔2024〕第A96号),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就投诉的8名工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进行举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我局将依法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仲社管监举字〔2024〕第A96号)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

  惠仲社管监举字〔2024〕第A96号

东莞市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月亮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有工人到我局投诉称你单位在广东华银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装修项目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经调查,截至目前涉及8名工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元。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仲社管监询字〔2024〕第A2317号),要求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吴均等8名员工花名册、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份期间考勤记录、工资表、劳动合同及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你单位逾期拒不提供。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的规定。

  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请你单位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就工人提供的欠薪情况进行举证,如你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局将依法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277号人才服务大厦313室

  联系人:张超平 电话:0752-*******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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