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换机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网络交换机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1 | 项目立项 | 项目立项时间:2024年5月27日 |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R有 £无 | ||
2 | 项目预算安排 | 总预算金额(万元):58 |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58 | ||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 ||
3 | 项目采购内容 | 货物名称及数量:25G交换机4台 核心产品: |
服务内容: | ||
工程内容: | ||
4 | 项目实施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将货物发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的收货地点。所有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在10日内完成硬件设备上线调试。 |
5 | 项目实施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6 | 项目实施范围 | 交换机集成安装与调试运行。 |
7 | 项目相关单位 | 需求部门:信息中心 |
验收部门:信息中心 | ||
8 | 采购意向公开 | R本项目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开采购意向 |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 ||
9 | 支持中小企业 | £本项目(第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R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 ||
10 | 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11 | 意见反馈方式 |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冯全成,罗立权 联系方式:0431-******** |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为保障吉林省税务局关键应用系统网络安全可靠,解决相关业务系统应用在网络设备性能方面的瓶颈,吉林省税务局对数据中心网络设备进行更新建设,确保内网相关应用系统网络连接稳定运行。
(二)项目内容
购买省局数据中心使用的48口25G交换机4台。
二、投标/响应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项目需求
采购产品一览表: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质保期 |
1 | 交换机 | 网络交换机 | 4 | 台 | 3年原厂整机质保 |
产品指标和服务具体内容:
★号为必要指标,▲号为重要指标,无标志为一般指标,★号指标为必须满足项目,否则视为技术指标不符。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是否需要证明材料 |
1 | ★交换容量 | 交换容量≥8Tbps;以最小参数为准; | 官网截图 |
2 | ★转发性能 | 转发性能≥2400Mpps;以最小参数为准; | 官网截图 |
3 | ★硬件配置 | 实配25G光口端口数量≥48个(含48个原厂25G多模模块),实配100G光接口≥8个(含4个原厂100G多模模块),含双模块化电源,双模块化风扇; | 产品说明书 |
4 | ▲地址表 | 整机最大路由地址表≥320K,整机最大ARP地址表≥270K,整机最大MAC地址表≥280K; | 产品说明书 |
5 | ▲最大功耗 | 满足节能供电要求,整机最大功耗≤210W; | 产品说明书 |
6 | ▲风扇模块 | 保障设备散热效果,风扇模块数量≥5; | 产品说明书 |
7 | ▲VLAN | 支持基于端口、基于协议、基于MAC的VLAN;支持QinQ;支持DLDP;支持动态MAC、静态MAC和黑洞MAC表项; | 产品说明书 |
8 | ▲IP路由 | 支持RIP、OSPF、ISIS、BGP等IPv4动态路由协议,支持RIPng、OSPFv3、ISISv6、BGP4+等IPv6动态路由协议,支持IPv6 ND、支持路径MTU发现,支持GRE隧道; | 产品说明书 |
9 | ▲MPLS | 支持MPLS VPN,支持MPLS TE; | 产品说明书 |
10 | ▲QoS | 支持SP, WRR,WFQ, SP+WRR, SP+WFQ调度方式; | 产品说明书 |
11 | ▲MOD | 支持MOD功能,不占用路由资源;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报告并加盖有效印章。 | 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报告并加盖有效印章 |
12 | ▲Telemetry Srteam | 支持Telemetry Srteam功能,支持全硬件采集上送,解放CPU资源并且可以支持最大全流量1:1采样;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报告并加盖有效印章。 | 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报告并加盖有效印章 |
13 | ▲可靠性 | 支持BFD功能,支持STP/TSTP/MSTP | 产品说明书 |
14 | ▲无损网络 | 支持无损网络RoCE(RoCEv1/RoCEv2功能)/RDMA,支持PFC、ECN、ETS、DCB | 产品说明书 |
15 | ▲VXLAN | 实配支持二层、三层Vxlan网关和BGP EVPN特性 | 产品说明书 |
16 | ▲配置和维护 | 支持SNMP、Telnet、RMON、SSH | 产品说明书 |
四、项目实施要求
交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将货物发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的收货地点。所有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在10日内完成硬件设备上线调试。
中标人须提供本次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在实施过程中有专业的系统集成人员进行安装、检测和故障排除。
到货后,根据我局安排的系统调整时间窗口进行设备安装,为保证业务稳定,要编制实施及应急方案,满足后续业务及技术发展的需求。
五、项目验收要求
(一)到货验收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
(二)项目实施后验收
采购设备由供应商提供现场专业技术咨询、安装、集成、割接上线、调试、特护和试运行技术支持服务,供应商提交验收报告,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验收。
六、项目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在项目实施及维保期间派遣服务人员完成指定工作,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及技术支持、维保服务的各项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合同资质要求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在合同中明确或在合同签订后交采购人需求部门登记备案(附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供应商需进行人员变更,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甲方需求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如服务人员无法满足采购人服务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或是提出服务质量改进要求,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满足采购人要求,否则,采购人视情况严重程度有权终止项目,所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非有特指,以下条款中服务人员均指供应商服务人员)。
(二)现场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提前调研并准备项目所需耗材。包括设备安装、与之相关的综合布线、操作系统安装调试、网络联调等(含所有实施耗材)。
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经采购人需求部门依据备案材料核验通过后方可入场开展技术服务。对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服务人员须至少每周与采购人工程师联系,跟踪问题,分析协商处理方案,直至问题解决。若服务人员无法解决故障,需协调原厂商派人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服务内容为技术调优或故障排除,双方人员(指采购人需求部门人员和服务人员)验收通过后方可将设备投入生产。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采购人场地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守采购人相关规定,如需携带电子设备进入采购人机房核心区域,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提前告知采购人陪同人员,且不得随意拍照,不得将采购人重要信息保存至电子设备。如有必须带走或向外发送的信息,需由采购人需求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带离场地。
(三)现场服务报告要求
现场服务人员须向采购人提交服务报告,现场技术服务内容和成果需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验收。
(四)质保期要求
▲质保期为3年,自采购人与供应商签署安装运行验收报告确定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年内免费提供原厂技术运维及质保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
(五)投标人服务内容
1.供货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将货物发到采购人指定的收货地点。如因供应商原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提前说明并取得采购人谅解的原因除外)无法供货(延迟5天视同无法供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且可进一步向供应商追究因无法供货造成的损失。
2.安装调试服务
自到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完成硬件设备上线调试。由采购人根据投标要求,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签署初步验收合格单。采购设备由供应商提供现场专业技术咨询、安装、集成、割接上线、调试、特护和试运行技术支持服务。采购人按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安装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人员签署安装运行验收报告。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组成验收小组,由供应商提供测试方案和测试数据,经采购人确认后按采购人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测试结果如与验收小组确定的性能不符或测试结果不能确认,供应商应在5日内调整配置直至重新测试合格,如果测试不通过,采购人有权停止验收和拒收该设备。
3.质保期服务
(1)远程支持
供应商提供7×24×1(每周7天,每天24小时,1小时内响应)本合同项下货物(含系统软件)的电话、邮件、实验室等方式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含远程故障的诊断)。
(2)质量保障
供应商提供本次采购设备(含软件)的质量保障服务。因本合同下产品的软硬件(不论该硬件或软件是采购人本次直接购置、赠送还是随机附带方式获得)质量原因或性能不达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不佳,供应商必须提供不低于于本次采购设备档次的产品或模块进行替换,直至设备正常运行。
(3)备品备件库
项目实施及免费维保期内,供应商应提供备品备件,保证用全新或整新配件(出厂时经过检测外观及功能完好)更换正常使用下损坏的配件,满足采购人日常使用、排除硬件故障、升级等需求。
4.现场服务
(1)故障排除服务
▲针对本项目配置的软硬件(不论该硬件或软件是采购人本次直接购置、赠送还是随机附带方式获得),供应商服务人员7×24小时响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场景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采购人的配合下开展的故障排除服务工作。(提供承诺书)
(2)特护服务
▲免费维保期内,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在采购人业务应用的特殊时段(如年终决算日、重大系统变更升级、重大灾备及应急演练等),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数据中心现场特护服务。(提供承诺书)
5.巡检方案制定和巡检结果确认
▲供应商制定巡检方案,巡检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维护保养、健康检查、咨询、性能诊断和调优,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需要原厂商对巡检报告结果进行确认,设备应每半年实施现场巡检。(提供巡检方案)
6.升级支持
▲供应商提供免费质保期内系统软件(不论该软件是采购人本次直接购置、赠送还是随机附带方式获得)的软件维护、版本升级、微码升级、补丁程序、技术支持及升级实施服务,并提供维保期内各类系统软件的正版许可。在免费维保期内对所有涉及软件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另行收费。版本升级之前,供应商应根据用户实际需求针对设备运行的软件版本提出升级建议、实施方案和升级风险评估报告。供应商在维保期内定期向采购人提供设备重大缺陷预警,并协助采购人完成设备缺陷修复。(提供承诺书)
7.变更、应急等相关技术支持
因架构变更、应用调整、新业务上线投产等原因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变更操作,或采购人需要开展应急预案制定等相关运维工作时,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对相关方案进行技术支持。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监控纳管、配置审计等管理需求,并提供技术支持。
8.设备运维培训
培训由供应商提供,供应商派出的培训教员应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相应实践经验,培训材料应为中文。培训内容的设置必须适应采购人所辖上述最终用户及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完成受训单位采购设备部署、配置、运维等目标为目的。培训课程应包含设备功能、基本操作、安装、配置、维护和管理方法。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形式由采购人数据中心和供应商协商确定。培训费用(含讲师费、教材费,不包含培训场地费用、学员差旅住宿费用)包含在设备价格中,不另行计费。
七、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无
八、其他要求
(一)保密要求
投标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得数据及文档等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投标人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投标人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未经用户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项目服务场所;
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投标人应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保密协议,服务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及网络安全承诺书。
5.投标人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要求
采购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二次开发、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等)。除本项目工作所须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采购人的商标、标志、数据信息、文档及其他资料。
投标人需保证在本项目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
投标人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三)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对以下内容逐一承诺(格式自拟):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采购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中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通知文件互联网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n******/c******/c*******/content.html
2.信息化项目使用的供应链产品提供要满足国家网络安全规范和认证要求。
3.中标人要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均要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
4.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5.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中标人要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6.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源代码审计、基线核查)。
7.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提交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安全测试报告、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供应链安全自查报告等。
8.采购人要对中标人方参与项目人员开展背景审查,中标人需项目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和个人均签署保密协议、网络安全承诺书等。
9.中标人应配置独立的内部代码管理平台,且不与互联网链接。严禁将源代码上传第三方平台,严禁使用互联网代码托管平台。
10.中标人不得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不得利用产品和服务的使得条件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技术支持服务等,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11.中标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2.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3.中标人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付款方式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中标人提交付款申请和发票,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项目款。
标签: 网络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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