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3130破1号之三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30破1号之三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龙山县人民法院(2024)湘3130破1号之三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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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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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30破1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貂婷,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受理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6月20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4年10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制作的《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理人制作的《湖南美生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田代飞 审 判 员 龚 卿 审 判 员 田周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鲁萍屏 书 记 员 周 坤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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