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清运项目采购意向公告

医疗废物处置清运项目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了解采购信息,根据《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疗废物处置清运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参数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医疗废物处置清运项目
采购内容:拟引进1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负责院区日常医疗垃圾清运消纳工作。
采购数量:3年
主要功能或目标:中标方按照国家医疗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我单位要求的时间、频次、标准等,负责我单位医疗区的医疗废物(不包含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收集、处理工作。使之达到国家医疗垃圾无害化标准要求。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并在运离我方驻地后48小时内完成焚烧处置。同时,提供我中心符合标准质量的医疗垃圾转运箱。 服务期原则上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实行1年1签,根据满意度情况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续签。
需满足的要求:服务方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供应商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生命,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背“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具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物类别HW0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含医疗废物)均需要在有效期内的。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要求及技术标准 (一)服务企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向医院提供及时、安全、环保的收运和处置服务,运送时间应为18:00后且不超过次日凌晨4:00,废弃物要做到日产日清,如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医疗废物运输车要求密封式箱体车辆,做到低温、无菌,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服务热情。 (三)遇特殊或其他应急情况,企业应及时响应医院需求。 (四)从事运送人员个人防护到位,服务态度佳。 (五)医疗废物运送交接登记完整,称重准确。 (六)按规定每次对医疗废物转运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七)转运设备数量充足,无破损。 (八)医疗废物超过24小时为运送,扣罚*****元/次。 (九)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医院有权解除合同,上报公安机关。 (十)服务方负责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自身卫生防护,防止出现沾染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服务方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法规性考核。 (十二)服务方做好各类安全工作,在垃圾清运时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需求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8.00 2024年11月

注:1.本次意向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联系人:刘洋

联系方式:185*****557


,北京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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