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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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是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招标范围包括脱水后污泥进行外运处置,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结算金额达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置量达*****吨,以上两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3.2污水厂将污泥运输螺旋机内至后,车辆进行装车等工作均由中标人完成。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满足污水厂污泥外运处置需求,严禁污泥堆积。

3.3污泥须外运处置,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相关标准

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污泥须外运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技术规格

4.1污泥运输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生产规模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污泥运输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要求提供明确的污泥运输方案,有专门的运输车辆,专职司机,确定的运输线路,全程GPS监管,保证污泥运输正常和全程受控。运输方案应包括运输车辆和司机的情况、运输频率、线路和加装GPS等,委外运输应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

(2)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做好相应防护和保障措施。

(3)针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投标人应制定运输转移联单记录、运输过程监控及相应管理制度。

4.2污泥处置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规模技术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污泥处置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污泥处置限建材利用、土地利用、燃煤电厂或水泥厂等协同焚烧利用,不得填埋。

(2)投标人须提供明确的污泥处置方案,保证污泥处置全过程运行正常。处置方案应包括政策支持情况、处置单位情况、处置工艺与技术、环境评价批准备案资料、处置能力说明,环保排放达标保障措施等,资源化产品有足够的市场消纳能力的说明等。

(3)协议外委处置的,受托处置单位应符合同样要求,且在本项目投标前双方已签订合作合同。

(4)处置过程有足够的环境保障措施,污泥和资源化产品有专门仓储措施,不得随意倾倒、弃置,生产过程粉尘和臭气等达标排放。

(5)污泥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污泥处置路线的处置工艺、泥质及资源化生产制成品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建材利用路线的掺烧量、泥质及制成品的检测指标等;土地利用路线的稳定化工艺、泥质及制成品检测指标等;焚烧(包括炭化)处置路线的尾气、灰渣处理工艺及检测指标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和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五、服务标准

3.2污水厂将污泥运输螺旋机内至后,车辆进行装车等工作均由中标人完成。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满足污水厂污泥外运处置需求,严禁污泥堆积。

3.3污泥须外运处置,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验收标准

6.1.1本项目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项目验收应针对单位时间处置产能是否满足厂部需求等指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条件之一。

6.1.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在15天内向中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6.1.3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违约。

6.1.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1.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7.1计量方式:采用厂内的磅站过磅称量的方法,以磅站称量的运输量作为计算污泥处置量的依据。在服务期内,甲方将对每批次的待处置污泥进行过磅检查,交货现场不具备过磅检查设备或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时,至交货现场就近的经法定计量检验的地磅站过磅称重,重量以甲方核查的重量为准,产生称重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

7.2合同价:本项目合同单价为上限价格×(1-中标优惠率),即按中标单价 元/吨作为合同单价,(含 6% 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 6%,如果中标人税率低于该税率,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税费差额,如中标人税率高于该税率的,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7.3结算方法

7.3.1交货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7.3.1.2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7.3.1.3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合格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置量单和车辆每车次四要素(处置单+车+时间+定位)照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进行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乙方依据结算数据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 6 %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相应的结算资料核对、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

7.3.1.4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

7.4投标人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污泥运输费、污泥处置费、管理费、税费等与污泥运输处置相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漏项为名要求增加费用。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投标限价。

7.5投标人在投标前,可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行负责。

7.6根据《长沙经开区领导干部“三零”廉洁承诺实施办法》(长经开工发 [2023]26 号)的有关规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机关全体副科级以上负责干部; 集团公司、城建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投标零参与,本人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亲友投标或承接本园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便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含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企业,在本园区外注册公司后回本园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该企业不得参与(含委托等变相参与)本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参与竞拍、承租(含以他人名义承租等变相承租)本园区直属企业管理资产。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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