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市监处罚〔2024〕169号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市监处罚〔2024〕169号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69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

经营者:潘**;身份证号码:**************;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联系电话:151******。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长热线举报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宣传海报及电脑内PPT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8月2日,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被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墙上张贴宣传海报1张,该海报印有“排寒啦;能量排寒、又一年三伏天、夏调正当时;寒湿的五个等级,1级寒湿:在表皮,问题:皮肤瘙痒,长寒湿;2级寒湿:在肌肉,问题:酸、困、累、乏;3级寒湿:在骨骼,问题:肩周炎、风湿性关节炎;4级寒湿:在脏腑,问题:子宫、卵巢、脾胃、肺出现问题;5级寒湿:在全身,问题:出现恶性肿瘤,反复发作。”文字内容,并附有紫薇星白蛋白珍珠钙口服液、今唯态玛咖维锌风味饮料、帝比爱金牌海豹油软胶囊三种食品的图片。经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明确不含诊疗服务。经询问调查及提取紫薇星官网证据材料,紫薇星白蛋白珍珠口服液、帝比爱金牌海豹油软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分别为具有免疫调节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今唯态玛咖维锌风味饮料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制作的“排寒湿”相关宣传海报中含有紫薇星产品图片,易让消费者误解紫薇星白蛋白珍珠口服液等产品具备排寒排湿的功效,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另查明,2024年7月28日,当事人在石台县******会议室组织了50余位中老年人进行公司介绍产品宣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内提取了讲课使用的名为“公司介绍病例土豪金”PPT课件,******负责人也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与其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微信传输的“公司介绍病例土豪金”PPT课件等内容。当事人使用的课件第66页宣传有“三张女士对比照片,每张照片分别写有这是癌症晚期的照片、用紫薇星产品半年的照片、用紫薇星产品一年以后的照片”;第68页宣传“这是一例肝硬化的病人的舌像,第一张图是使用白蛋白,多维肽,角鲨烯、海豹油,卵磷脂、奶蓟草之前的照片,不比不知道,一对比才知道,紫薇星白蛋白肝病人的救星!”图文内容,;第72页至82页有宣传“戴庭礼2017年4月份左脚疼痛,通过中医、西医、民间偏方医治无效 最后转到合肥省立医院,合肥省立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引起血栓性坏死,建议截肢,家人考虑老人高龄要求保守治疗。经人介绍来到黄山紫薇星总店,经过3个月的理疗,现在完全康复,不用截肢,身体也调理健康了。感谢紫薇星白蛋白!感谢紫薇星好产品!感谢黄山专卖店陈顺来!紫薇星产品真的好神奇,保住我的腿不用截肢了!……”图文。在安徽省立医院出院记录用红字在醒目的位置标注“建议做截肢手术,家人拒绝截肢,要求保守治疗”文字,而出院记录显示并未提到给患者截肢,而是考虑行股动脉切开取栓手术治疗。当事人上述宣传中涉及的紫薇星系列产品均属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或医疗器械,产品功效不包括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在宣传中通过患者案例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功效,明显超过了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范围和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证据二:*****投诉举报单一份、2024年8月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以及我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8月8日、8月1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海报及宣传课件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8月22日,对***负责人陈**《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开展会议讲课以及讲课内容、流程等事实;

证据五:店内海报宣传画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宣传海报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8月1日《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一份,含有“公司介绍病例土豪金”PPT课件光盘一份,证明了从当事人电脑中提取PPT过程以及当事人讲课使用的PPT中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事实;

证据七:“公司介绍病例土豪金”PPT课件截图复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从紫薇星官网提取的紫薇星白蛋白珍珠口服液、今唯态玛咖维锌风味饮料、帝比爱金牌海豹油软胶囊产品信息复印件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保健品或和普通食品以及功能声称情况;

证据九: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十: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通过店内海报以及现场会议宣讲的方式,明示或暗示其经营的紫薇星系列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及医疗器械具有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开业于2023年9月13日,注册资金5万元,属于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从开业到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只收到一次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现有证据来看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7】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规定减轻处罚条件,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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