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浦干冲雄香蔬菜摊周雄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等2起食品案件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洋浦干冲雄香蔬菜摊周雄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等2起食品案件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洋浦干冲雄香蔬菜摊(周雄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干冲农贸市场二组22号,对周雄香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2024年8月23日,我局收到来自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名称为韭菜的《检验报告》(№: SP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干冲农贸市场二组14号,对符发贷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2024年8月23日,我局收到来自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豇豆的《检验报告》(№: SP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豇豆是从周雄香处购进。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名称为韭菜的《检验报告》(№: SPC********),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菜摊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韭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44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儋市监限提〔2024〕4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抽样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批次韭菜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的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农贸市场二组14号从事蔬菜销售。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西北(海口市菜篮子江楠农产品批发市场)鲜菜二区50号的海口秀英冯梓条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14kg韭菜,进货金额为80元,销售价格为10元/kg,已销售完14kg韭菜,销售金额为140元,故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粤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西北(海口市菜蓝子江楠农产品批发市场鲜菜二区B83档的海口秀英王仕乾蔬菜批发店购进61kg豇豆,进货价是6.6元/kg,销售价是8元/kg,均已销售完,销售金额为488元,故货值金额为488元,违法所得为488元。上述韭菜和豇豆的货值金额为628元,违法所得为6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628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3128元。
二、洋浦干冲周雄爱蔬菜摊(周雄爱)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案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干冲农贸市场,对周雄爱销售的小米椒进行抽样。2024年9月9日,我局收到来自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小米椒的《检验报告》(№:A224*****591*****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小米椒的《检验报告》(№:A224*****591*****C),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菜摊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小米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46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品(小米椒),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儋市监限提〔2024〕5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抽样日期为2024年8月7日批次小米椒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该批次小米椒的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外围从事蔬菜销售。2024年8月6日,当事人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西北(海口市菜篮子江楠农产品批发市场)鲜菜二区B63号的海口秀英四角豆秋葵蔬菜批发店购进7.5kg小米椒,进货单价为10.6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已销售完7.5kg小米椒,销售金额为90元。故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小米椒)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90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259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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