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黔西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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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股
2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畜牧渔业股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股
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农业综合股
5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股
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畜牧渔业股
7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蚕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
畜牧渔业股
8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


农业综合股
9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股
10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股
1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黔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2022年公布)
畜牧渔业股
13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畜牧渔业股
14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


畜牧渔业股
15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股
1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公布)第三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机服务中心
1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机服务中心
18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改革与规划股
19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条
畜牧渔业股
20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
畜牧渔业股
21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畜牧渔业股
2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
畜牧渔业股
23 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条
畜牧渔业股
24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第八条
畜牧渔业股
2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
畜牧渔业股
26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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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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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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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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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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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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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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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七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公布)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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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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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十九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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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八十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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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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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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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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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或者进行开垦、放牧、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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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销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不宜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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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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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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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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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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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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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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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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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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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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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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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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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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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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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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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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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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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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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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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 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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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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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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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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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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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蚕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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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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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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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蚕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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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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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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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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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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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发布)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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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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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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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第十六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第2号令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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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条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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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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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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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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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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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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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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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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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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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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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部第20号公告)第十七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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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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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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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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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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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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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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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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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公布)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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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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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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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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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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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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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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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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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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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公布)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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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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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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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公布)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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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公布)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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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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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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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违规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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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5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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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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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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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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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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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生产经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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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公布)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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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公布)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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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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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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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未对场地、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6 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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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屠宰、经营、运输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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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接收未按照前款规定经过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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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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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擅自将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1 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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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扣押、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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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或死亡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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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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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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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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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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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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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1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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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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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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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5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6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7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三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8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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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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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经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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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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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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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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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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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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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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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对未按规定取得定点资格擅自设立和修建、改建、扩建牲畜屠宰厂(场、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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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或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0 对《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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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2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3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四十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4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四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5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四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6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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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五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8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五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9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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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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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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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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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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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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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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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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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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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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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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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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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对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近海捕捞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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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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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对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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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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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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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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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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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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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对触碰渔业航标及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订)二十一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2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3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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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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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生动物疫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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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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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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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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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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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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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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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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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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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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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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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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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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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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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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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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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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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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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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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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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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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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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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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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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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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对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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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发布)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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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发布)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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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发布)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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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对伪造、冒用、 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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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第二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6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7 对违反《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8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八十八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9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九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0 对在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九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九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2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3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4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5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6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7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8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9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0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1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2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3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4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5 对转让、变卖应当废的农业机械或者自行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6 违反《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7 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植物疫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七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8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七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9 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七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0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七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七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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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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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公布)第八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公布)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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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公布)第四十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7 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8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公布)第四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9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公布)第四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1 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公布)第二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2 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公布)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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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对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年发布)第二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4 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第二十七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5 对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发布)第五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6 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发布)第五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7 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发布)第五十七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8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发布)第二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9 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0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2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3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4 扣押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5 对拒不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6 扣押违法载人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7 扣押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原材料,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9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或扣押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1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但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予以收缴销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2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3 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7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8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公布)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9 查封、扣押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七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0 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1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2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3 对辖区内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4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6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7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8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9 在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0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1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3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4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二十八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5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6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7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8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9 对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0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1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2 对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3 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4 对水产养殖生产中使用渔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正)第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5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发布)第七条第二款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6 对农业机械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7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8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9 对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发布)第二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0 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公布)第七十九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1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黔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2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



畜牧渔业股
323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条


农业综合股
324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等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畜牧渔业股
325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股
326 对《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股
327 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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