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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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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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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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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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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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罚

5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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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罚

6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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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罚

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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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罚

8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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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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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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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1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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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2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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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3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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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

14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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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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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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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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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谎报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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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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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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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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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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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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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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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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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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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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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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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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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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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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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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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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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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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按照规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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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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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场所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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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应当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禁止堆放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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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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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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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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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人员未经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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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不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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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不如实提供与火灾调查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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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擅自进入火灾封闭现场,或者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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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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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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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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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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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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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超过五公里,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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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因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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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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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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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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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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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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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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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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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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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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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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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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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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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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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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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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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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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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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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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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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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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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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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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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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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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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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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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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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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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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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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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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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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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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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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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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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未依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建立后擅自撤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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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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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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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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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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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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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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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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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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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临时查封的处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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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强制执行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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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的处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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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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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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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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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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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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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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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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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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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第二款

攀枝花市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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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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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 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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