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治市农村卫生厕所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长治市农村卫生厕所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厕所革命”长效管护要求,巩固农村改厕成效,建立健全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看护的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长治市农村卫生厕所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22日期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程江波

邮箱:sxczxnb@163.com

电话:*******

地址:长治市潞州区延安南路96号(邮编:******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长治市农村卫生厕所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改厕成效,促进农村户厕管理维护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做到卫生户厕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看护,形成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卫生厕所使用维护管理是指农村户厕经改造竣工验收后的后续使用管护。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农村卫生厕所使用维护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对农村户厕使用维护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建立起县、乡、村、农户四级协同管护机制,完善“县级引导、乡镇统筹、村级落实、农户负责”的使用管护制度。

第五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推进,组织开展调研指导。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是推进改厕后续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服务体系,组织指导各行政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各行政村(社区)是农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农村户厕改造服务队伍,完善制度,组织本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服务工作。农户是厕所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当正确使用卫生厕所,定期进行厕所的清洁、消毒、维护和粪污的清掏,承担农村户厕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使用维护

第八条根据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要求,厕具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改厕施工单位或企业无偿进行维修、更换。因以下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改厕农户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一)私自拆除、改建而造成改厕设备损坏的;

(二)将生活废水和农药残留液倒入化粪池,将报纸等不可分解的杂物、菜叶、食物残渣等固体废弃物扔入便器,造成堵塞和影响发酵效果的;

(三)其他因农户个人原因造成改厕设备损坏的。

第九条 超过保修期,设备出现问题,维修费用由农户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日常运行费用由改厕农户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在改厕完成后,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户正确使用卫生厕所。要制定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简单易懂的厕所使用“明白纸”,同步告知农户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管护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厕具设备维护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卫生厕所长效管护工作,在乡镇或行政村建立服务网点,成立维护队伍,要与设备供应厂商建立易损备件供应服务协议,明确相应的维修服务责任,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电话,向农户提供指导和低价有偿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积极培育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维修服务力量。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厕所粪污清运服务体系。配套建立粪污收集利用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收集、集中收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建立粪污收运队伍或利用城乡环卫一体化现有队伍设备,对户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村卫生厕所的粪污清运服务体系,确保粪污应收尽收、及时清运、无害处理、有效利用,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以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作为有机肥料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回收的粪污严禁随意倾倒,造成新的环境污染。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或与个人、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第十五条化粪池的清渣和运输及厕具设备维护可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后期的检查维修工作可以允许社会化力量组建若干支专业队伍,在各乡镇(街道)备案后,由农户个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健全后续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改厕后续日常管护工作的开展。按照政府补助引导、集体和社会资助、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多方筹集改厕后续管护资金,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农户受益农户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改厕改水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倡导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会资助,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农村卫生 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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