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拱墅区人民法院审判事务辅助集约化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关于拱墅区人民法院审判事务辅助集约化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拱墅区人民法院审判事务辅助集约化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行政区域 | 浙江省 | 公告时间 | 2024年11月19日 23:14 |
预算金额 | ¥224.******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71-******** |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71-********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拱墅区人民法院审判事务辅助集约化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服务内容之一的集约送达只有邮政企业具备提供全环节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隶属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是浙江法院数字集约化项目的服务提供商。邮政企业作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战略合作伙伴,与全省各级法院在邮寄送达及派驻制服务方面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为后续服务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3.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尚未形成成熟的社会化产业及市场化条件,相关辅助事务的处理涉及卷宗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到法官、当事人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邮政企业作为央企,其企业性质、管理水平可最大限度为法院卷宗信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丹枫路961号506室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单一来源论证报告.pdf (1.4 M)
标签: 审判事务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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