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训室设备采购GXZC2016-J1-2989-GXYL质疑的回复函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训室设备采购GXZC2016-J1-2989-GXYL质疑的回复函
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训室设备采购
(编号:GXZC2016-J1-2989-GXYL)质疑的回复函
质疑人名称:南宁嘉桑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质疑人住所: 南宁市星湖路26号2栋1单元1层2号房
委托代理人:陆柳巧
联系电话:****-*******
邮编:530022
南宁嘉桑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16时30分收到贵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训室设备采购(编号:GXZC2016-J1-2989-GXYL)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向本项目原成交人发出征询函并组织谈判小组进行核实,现根据谈判小组出具的意见作如下回复:
一、经谈判小组核查,南宁天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完全实质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二、南宁天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贵公司的质疑问题,提供了酶标仪生产厂家[帝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Sunrise酶标仪波长范围性能的证明”原件,证明中称其生产的酶标仪最大波长可达2500nm,可以达到谈判文件“波长范围:340-850nm”的要求。
综上所述,谈判小组认为南宁天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按驳回处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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