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宁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发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J9J5E1X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28号楼2单元212室。
你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参加“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特冠竞磋( 货物 )2024-004号〕”,项目涉及金额为*******元。
经核查,你公司涉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罚款6992.8元(*******×5‰=6992.8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刚察县财政局国库科填写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刚察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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