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北电信智能管道能力方案招标公告
2025年湖北电信智能管道能力方案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2025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采购湖北电信智能管道能力采购方案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盖章)】
2024年11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就《2025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采购湖北电信智能管道能力采购方案》所需的标的物进行采购,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简要描述项目需求、实现的功能等]:我中心负责集约运营全国智能业务,现拟采购湖北电信的网络提速能力,提升我中心智能管道服务能力。
1.2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采购的产品服务内容、技术规格或标准、规模数量、交货期或服务期限等]:采购湖北电信的固网宽带上下行提速能力
2.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获取
2.1 获取时间:2024年11月20日8:00-2024年11月22日17:00。
2.2 获取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电信大楼9楼。
2.3 获取方式:向采购经办人获取。
3. 应答文件的递交
3.1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邮寄纸质文件。
3.2 应答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电信大楼9楼。
4. 供应商注册
4.1 供应商须在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后5日内,通过完成供应商注册。
4.2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5.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电信大楼9楼
邮 编:******
联 系 人:王汉宁
电 话:189*****991
电子邮件:xmwanghn@chinatelecom.cn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
账 号:4100 0200 0920 0165 688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盖章)】
2024年11月20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项目概况 | 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汉宁,189*****991 采购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2 |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商务规范书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五章应答文件格式】 |
3 |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应答函,廉洁承诺书,报价表】 |
4 |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 1.应答有效期为【15】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2.报价具体要求 【无】 |
5 |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 | 【邮寄纸质文件】 |
6 | 应答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地点 | 2024年12月2日17点00分 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电信大楼9楼 |
7 | 谈判时间和地点 | 2024年12月3日9点00分 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电信大楼9楼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第三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后向提速业务能力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滨北电信大楼9楼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谊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常青五路99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引入的SP智能提速合作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甲方拥有“翼比特”平台,负责接入SP并提供智能提速服务,乙方利用现有的DACS平台与甲方完成平台测试联调,负责为甲方提供带宽保证,即智能提速能力。
1.2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合作为需要提速、宽带保障能力的互联网企业提供商业级大规模宽带提速、宽带保障能力。实际的提速规则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修改,当前的提速规则如下:
1.2.1 下行提速:用户下行基础带宽小于100Mbps的用户,下行带宽可动态调整至100/200/500Mbps;用户下行基础带宽大于等于100Mbps且小于200Mbps的用户,下行带宽可动态调整至200/500Mbps,用户下行基础带宽大于等于200Mbps且小于500Mbps的用户,下行带宽动态调整至500Mbps。
1.2.2 上行提速:用户上行基础带宽小于50Mbps的用户,上行带宽动态调整至50/100Mbps;不具备提速到50M的用户,上行带宽动态调整至20Mbps。
1.2.3 上下行同时提速:用户上行基础带宽小于50Mbps的用户,且下行基础带宽小于500Mbps的用户,上行带宽可动态调整至50/100Mbps,下行带宽动态调整至500Mbps。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甲方及引入SP 服务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资质、许可。
2.2 甲方保证甲方及引入SP 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信息产业相关政策,确保“SP 服务”的提供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SP 服务商提供的全部“SP 服务”及其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纠纷(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全部由甲方及SP 服务商承担。
2.3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互联网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及广告,具体规定如下:
2.3.1 甲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等,与SP服务商承担由于“SP 服务”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权益)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2.3.2 甲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保存至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
2.3.3甲方与SP 服务商对其提供的“SP 服务”内容进行过滤,从入口上对内容的健康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2.4甲方有责任与乙方核对计费数据,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为双方合作业务提供提速支撑,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为甲方引入的SP提供提速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3.2乙方就提速服务为甲方承担相应的客户服务工作。甲方代乙方受理与提速服务事项相关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将用户投诉转交乙方处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妥善解决。
3.3乙方保证对用户每天24小时的电话受理时间和48小时的处理时限。对于因甲方引入的SP产品、服务或技术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应及时送交甲方处理。
3.4乙方对甲方引入SP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宽带提速,对于甲方与SP之间、SP内容引起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与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投诉处理
4.1甲乙双方共同受理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处理渠道。甲方及SP对该业务中有关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承担责任。乙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承担责任。
4.2对甲乙双方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甲乙双方需共同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并共同承担相应后果。甲乙双方有权互相督促,妥善解决客户投诉。根据用户投诉的业务范围,一方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资料提交另一方,并由另一方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最终妥善解决。
第五条 合同金额和结算方式
5.1甲方按以下价格向乙方采购智能管道提速能力:
类别 | 单价 |
下行提速 | 2.5元/活跃用户/月 |
上行提速 | 8元/活跃用户/月 |
上下行提速 | 10.5元/活跃用户/月 |
活跃用户为每月累计提速时长超6小时的用户。
5.2每月15日前,乙方与甲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对上月应结算金额进行确认,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金额一次性支付至乙方账户内。
5.3 双方结算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王汉宁
电 话:189*****991
邮 箱:chenxuehui@ebit.cn
乙方联系人:蔡文
电 话:189*****830
邮 箱:hbcaiwen@chinatelecom.cn
5.5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8号
联系电话:02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航新村支行
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本合同所有收入款项需打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账号,即320*****292********。
乙方若需要变更以上信息,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5.6如果甲乙双方对服务费的统计数据存在异议,在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5%的情况下(以甲方的数据为基数计算),以甲方的数据为准;如果误差超过5%(以甲方的数据为基数计算),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解决,如双方核对数据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以双方数据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5.7双方各自承担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营业税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
6.1甲方承诺,甲方“翼比特”平台及其他智能提速服务平台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6.2如因甲方引入SP的内容版权原因导致乙方被提起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甲方应负责或督促SP尽快妥善解决,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双方应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本合同内容,并不得就本合同或双方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宣传或新闻稿。
7.2双方承认,在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可能取得有关另一方及其业务经营、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或资料(统称“保密信息”),各方对保密信息无权散布或披露。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8.2乙方不因用户使用甲方引入的SP的产品和服务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意外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害或请求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解除、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先沟通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而耽搁或妨碍其履行本合同不视为违约,不须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许可地区信息产业主管政府部门的命令、电信运营商导致的原因、立法的变化、火灾、水灾、爆炸等。如果此耽搁或妨碍履约持续至少三个月,一方将可经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质,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的情形:
(1)黑客攻击;
(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暂时关闭;
(4)病毒侵袭;
(5)网络故障、带宽、域名解析故障;
(6)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障碍;
(7)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 日终止。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对原合同无其他异议,将于期满后自动续延,每次续延以一年为限,续延次数【1】次。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2.1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应结清所有费用):
12.1.1一方在有效期届满60 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延期的。
12.1.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12.1.3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并在对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之书面函件后15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2.2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与其引入SP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通知
通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滨北电信大楼9楼
邮编: ******
收件人:王汉宁
电话:189*****991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8号
邮编:******
收件人:蔡文
电话:189*****830
第十四条 其他
14.1本合同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2本合同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14.3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
附件一:《结算对账单》
附件二:《廉洁承诺书》
附件三:《数据安全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时间:
附件一:结算对账单
省份 | 月份 | 提速模板 | 提速类型 | 结算价 | 计费用户数 (超6小时) | 结算金额 | 合计金额 |
湖北 | APP_TS****** | 上行 | 8 | ||||
湖北 | APP_TS****** | 上行 | 8 | ||||
湖北 | APP_TS1000AI | 上行 | 8 | ||||
湖北 | APP_TS2000AI | 上行 | 8 | ||||
湖北 | APP_TS******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100500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100200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10100A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TS1050AI | 上下行 | 10.5 | ||||
湖北 | APP_BDLD54ED | 下行 | 2.5 | ||||
湖北 | APP_TS000200 | 下行 | 2.5 | ||||
湖北 | APP_TS00D50M | 下行 | 2.5 | ||||
湖北 | APP_TS0D100M | 下行 | 2.5 | ||||
湖北 | APP_TS000500 | 下行 | 2.5 |
附件二:《廉洁承诺书》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为充分体现守法和诚信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贵公司及我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我单位郑重作出以下廉洁承诺。
一、我单位同意,本廉洁承诺书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后向提速业务能力合作协议合同(项目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相关项目合同)的附件,对我单位具有约束力。
二、基本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
2、我单位参加贵公司的各项采购(合作)活动均遵循守法和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3、我单位保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
4、我单位或我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5、我单位或我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获取贵公司保密的采购(合作)活动相关信息,不得与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合谋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其他违规操纵采购(合作)活动。
6、我单位或我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度假、旅游、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及报销、支付应由贵公司或贵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的费用。
7、我单位不得为贵公司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作。
8、我单位及我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
1、我单位自觉接受监督。
2、我单位如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将向贵公司监察部门举报。
3、贵公司监察部门有权对采购(合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要求纠正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
4、如我单位或我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贵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我单位应按相关项目合同总额5%的金额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贵公司有权在未支付我单位的任一笔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
(2)有权解除与我单位签订并尚在履行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项目合同”)。
(3)有权视我单位违约情节轻重,取消今后我单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四、生效
1、本承诺书并不因相关项目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贵公司发现我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即可随时行使本承诺书之权利。
2、本承诺书自贵公司收到之日即生效。
承诺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三:
第三方数据安全协议
定义
数据:本协议中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等一方基于业务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个人信息及业务数据: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地址、设备识别信息、用户画像等。个人信息的判定方法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数据保护法律之规定执行。
业务数据:业务数据是一方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信息、商品信息、广告素材等信息及数据,同时也包括承载业务运行的各种软硬件资源的基础资源数据、运行管理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
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所标识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数据合作:乙方与甲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就数据开展转让、共享、委托处理等合作的行为。具体合作方式由双方在业务合同或本协议中具体约定。
数据处理:是指对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者一系列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记录、分析、存储、查询、使用、传输、披露、共享、转让、更正、删除、备份、或者销毁等操作。
数据处理结果:数据接收方对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由此产生的新的数据信息、聚合报告、分析报告、统计结果等全部信息、数据、资料,统称数据处理结果。
数据保护法律:指中国境内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等。
合作内容
合作数据及授权范围。合作数据的数据类型及授权范围等,双方遵照业务合同及/或本协议附件(如有)执行。如在数据合作期间,前述约定的内容发生增加、减少等任何变化,双方须另行以书面形式对前述变化进行确认,并遵照双方确认一致的最新数据类型及授权范围执行。对于变化后的数据类型及授权范围,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仍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合作方式。具体合作方式为【见业务合同合作部分】。
数据使用的限制
乙方向甲方转让或共享数据时,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乙方说明的授权范围进行相关的数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乙方说明的乙方已获得的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范围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按照乙方对于其他数据的授权范围进行相关数据的使用等。具体要求双方遵照业务合同及/或本协议及附件(如有)的约定执行;
甲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进行任何数据处理活动或将合作数据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享或公开披露。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之数据传输至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
甲方进行任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不得违反本协议以及甲方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甲方应当确保其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能够满足有关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并自行对其违反本协议或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数据处理时,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乙方的委托处理要求进行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出的数据类型、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要求;
甲方进行任何数据处理活动均不得超出乙方的委托处理要求,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其于本协议项下之责任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公司),不得将乙方的委托处理事项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公司),不得将乙方提供之数据传输至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
甲方应当确保其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能够满足有关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并自行对其违反本协议或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进行任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最小必要原则: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目的达成后,应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确保安全原则: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数据的存储与传输
甲方应当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进行数据的存储与传输,且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乙方向甲方转让或共享个人信息时,甲方存储个人信息的期限应为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个人信息主体授权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前述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后,甲方应及时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数据处理时,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删除委托处理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接收个人信息后,基于存储安全的要求,应当立即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将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与去标识化后的信息分开存储并加强访问和使用的权限管理。
数据处理结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数据处理时,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进行数据处理所获得的数据处理结果的权利归属,双方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数据处理结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归乙方独立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可自行对数据处理结果进行利用、处理或对外提供等,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基于以下方式使用前述数据处理结果:【仅可基于业务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他方式擅自使用或将数据处理结果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享或公开披露。】
(2)数据处理结果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归甲方独立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享有前述数据处理结果的使用权。
(3)数据处理结果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对该数据处理结果的使用方式分配为:【无】。
数据删除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数据处理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委托处理数据或数据处理结果进行删除、销毁或归还。甲方应当及时删除、销毁或归还,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复制留存或备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因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客户要求等原因,要求甲方删除、销毁或归还部分或全部数据的,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执行。
本协议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时,甲方都必须立即停止相关的数据处理行为,并在本协议终止后【5】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删除、销毁或归还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数据。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的委托处理要求时,或甲方未能有效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从乙方获得的全部数据。
按照本协议约定,数据处理结果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归乙方单独所有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交付数据处理结果后【5】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删除、销毁全部数据处理结果。
乙方认为甲方需要删除委托处理数据的其他情形。
乙方向甲方共享或转让合作数据的情况下,如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处理数据的,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从乙方获取的全部数据。
删除的证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进行数据或数据处理结果的删除、销毁或归还的,乙方有权同时要求甲方提供其已删除、销毁相关数据及数据处理结果的证明。
拒不删除数据的责任。如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已提供数据的删除、销毁或归还,则甲方需自行对其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安全事件、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等承担全部责任。
协助义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为确保甲方能够依法依约使用合作数据,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针对1) 甲方对合作数据的存储、使用情况;2) 甲方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例如访问、更正、删除、注销等)实现机制的情况;3) 甲方的数据安全能力;4) 甲方的数据处理活动等与甲方履行本协议直接相关的事项(以下统称“评估事项”)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乙方自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对甲方就评估事项开展审计。甲方应当对前述审计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乙方现场审计等。如经审计发现甲方存在违反数据保护法律的行为,或甲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则审计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要求甲方提供与评估事项有关的承诺函、保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数据合作情况的记录与保存。为完整记录与保存数据合作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甲方的说明或提供的材料进行记录、保存,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且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可将前述数据合作情况的记录向第三方披露(如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等)。
为帮助个人信息主体了解甲方对个人信息的保存、使用等情况,以及帮助个人信息主体实现其访问、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账户等的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配合并提供前述相关信息,以帮助个人信息主体实现其合法权益;且乙方有权将前述信息提供给个人信息主体。
任何一方因本协议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收到监管部门的质询、处罚或任何人的索赔等,其应在收到质询、处罚、索赔等通知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因保护数据安全、响应个人信息主体合理请求、配合监管部门要求等需要,需双方配合处理的,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并将双方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
个人信息处理者。数据合作期间,乙甲双方应根据有关数据保护法律的规 定,对其各自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处理的个人信息分别履行个人信息 处理者的义务,并分别享有且分别行使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访问其个人信息的途径,个人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时,应在合理的代价和时限内予以响应、更正或者删除。
数据安全
管理和技术措施。甲方保证,其已根据有关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建立了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了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以防止数据的泄露、损毁、丢失、篡改。前述数据安全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建立数据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对储存数据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采用数据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确保数据在存储与传输过程的安全性、保密性与完整性;妥善保管记录数据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建立最小授权的数据访问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仅授权职责所需的员工访问和处理相关数据,使其只能访问职责所需的最小必要数据,且仅具备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数据操作权限。
对数据的重要操作(如数据的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等)实行审查, 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对数据的重要操作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并对安全管理人员、数据操作人员、审计人员的角色进行分离设置。
记录对数据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确保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相关人员均得到数据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并与甲方签署了保密协议。
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理策略和规程。
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甲方所有涉及网络安全的设备、技术或管理制度等内容,均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并已经取得相应授权或资质证明。
采取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能力相关措施,并根据有关数据保护法律的更新、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提升其数据安全能力,保证其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合法。
合作过程的安全性。双方应当互相配合,采取安全、加密的措施进行数据 合作,确保数据合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的数据泄露、损毁、丢失或篡改。 双方应分别对各自提供的数据传输方式的安全性、保密性、有效性负责。如在合作数据进入甲方指定的系统或任何存储空间后,发生任何数据泄露、损毁、丢失或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其相关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与告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合作数据泄露、损毁、丢失或被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甲方应立即采取如下各项措施:
根据甲方应急响应预案以及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恰当、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出现或扩大,将双方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安全事件发生时起【8】小时内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乙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详情;
按照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
按照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将安全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
审计和检查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在本协议中的各项保证及其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数据安全能力;甲方对合作数据的存储、使用情况;甲方接受委托进行数据处理的情况等),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甲方的上述事项开展审计,甲方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乙方现场审计等。如经审计发现甲方存在违反数据保护法律的行为,或甲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则审计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基于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材料与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数据保护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情形,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虚假声明或遗漏或误导。
双方确认,乙方对甲方进行审计或资料审查等行为,均不免除甲方应依照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以及本协议之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甲方应当自行对其个人信息安全能力、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等负责。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 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
甲方未能有效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甲方数据安全能力未满足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
甲方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乙方或未采取相应合理、恰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或拒绝乙方的审计或检查;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信息等存在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
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帮助个人信息主体实现其合法权益;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
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数据或数据处理结果的删除、销毁或归还。
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的,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或要求甲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口令、回收权限、断开网络连接等)控制或消除个人信息面临的安全风险;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解除本协议和/或终止双方基于业务合同的合作关系;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删除、销毁或归还乙方已提供的数据,并提供其已删除、销毁相关数据的证明。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由此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指与一方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讯、数据、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规划,商务资料,与技术有关之知识及信息、创意、设想、方案,提供的物品或厂商资料,用户信息,人事资料,商业计划,服务价格及折扣,财务状况等。该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
双方及双方的相关人员对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双方合作内容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方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
接收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态度(且不得低于合理审慎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对待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要求其获悉保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保密信息进行存档和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的。尽管有前述约定,接收方基于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在法律上被强制披露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但在该等强制披露之前,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方将给予披露方任何此类披露的提前通知,并应当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限制该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保护披露方合法权益。
尽管有前述约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在披露给接收方之时,已经为接收方所知悉;披露之前已经通过合法的渠道或方式持有的信息;
非由接收方的不当行为而已经予以公开的信息;
接收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从第三方获悉的信息;
接收方独立开发所取得的信息;
一般性的、观念性的或者类似的不具有特定性的信息。
本协议中乙、甲双方对保密信息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始于本协议生效,并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共领域的信息。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或全部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一旦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如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其他
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通知、回复、要求或请求需以书面形式递交或做出,并通过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变更首部载明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的,应在决定变更前【72】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本条规定送达及处理,否则由此导致其未收到通知、回复、要求或请求等文件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宜达成的唯一的完整的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和废除双方在此之前口头或书面所做出的关于同一事宜的协议、商谈、承诺或声明。
本协议中所有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列,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含义或解释。
本协议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
1、乙方提供数据的授权范围
个人信息类型 | 来源 | 乙方已获得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同意范围 | |||
使用/处理目的 | 允许甲方 处理方式 | 存储 地点 | 存储 期限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数据类型 | 来源 | 乙方授权合作范围 | ||
权利种类 | 地域 | 甲方是否有权对 外提供/转让/共享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2、乙方对其提供数据的合作具体要求
数据类型 | 合作事项 | 合作期限 | 合作性质和目的 | 其他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第四章 应答文件格式
应答函
廉洁承诺书
报价表
应答函
应答函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2025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采购湖北电信智能管道能力采购方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他补充说明:【无】
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
我公司自愿参加《2025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翼极速业务运营中心采购湖北电信智能管道能力采购方案》谈判,为保证谈判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不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谈判;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谈判活动;
不在办公场所、谈判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应答。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表
宽带智能管道合作产品及结算表:
1、下行提速:下行带宽动态调整至100/200/500Mbps
2、上行提速:上行带宽动态调整至20/50/100Mbps。
3、上下行同时提速:用户上行基础带宽小于50Mbps的用户,且下行基础带宽小于500Mbps的用户,上行带宽动态调整至50/100Mbps,下行带宽动态调整至500Mbps。
类别 | 单价 |
下行提速 | 2.5元/活跃用户/月 |
上行提速 | 8元/活跃用户/月 |
上下行提速 | 10.5元/活跃用户/月 |
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数字生活运营中心(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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