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关于印发《千阳县全面推动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关于印发《千阳县全面推动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定点协议药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持续提升群众使用集采药品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医保发〔2024〕9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千阳县全面推动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千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9日
千阳县全面推动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地成效,提升我县集采药品“以镇代村”工作实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55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75号)和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医保发〔2024〕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积极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医保局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组织推动全县定点零售药店全面参与药品集采,持续扩大集采覆盖面,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省市动态公布的“三进”行动药品目录。
(二)参加单位范围。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建设标准。参加药品集采定点药店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悬挂集采标识牌,提升社会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定参加单位。全县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向县医保局提交申请书(附件1)、承诺书(附件2);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原则上以总部为单位统一提交申请,各分店不再单独申请。县医保局在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药店名单,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并做到动态更新。
(三)发布药品品种。我县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药品目录以省医保局统一发布并动态更新的《陕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三进”药品目录》)为准,主要为适宜在药店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药品。
(四)选择药品品种。参加集采的零售药店,在自觉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从《“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具有特药管理属性的集采药品,仅限具有特药定点属性的医药机构选择。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以统筹区为单位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单体零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五)做好采购供应。参加药品集采的零售药店要及时将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报送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及时将结果汇总报送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汇总本统筹区域参与单位名单和药品采购量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相关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供需信息对接后,参与的零售药店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集采药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采购需求,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监督保障供应。鼓励参与的零售药店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集采药品。
(六)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允许在中选价位基础上加成销售(加成率≤15%且加成金额≤75元),也可自行选择按中选价格零差率销售。各参加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信息。
(七)严格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货款结算。参与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零售药店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如零售药店故意拖欠集采药品货款超过2个月的,县医保局可通知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从应支未付给相关零售药店的医保基金中扣除,代其支付相关的集采药品货款。
(二)强化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相关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三)加强日常督导。县医保局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群众投诉查实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药品集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完善激励措施。县医保局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所有参加药品集采的药店享受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集采药品基金预付制度要求落实,并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年终清算考核管理等中予以加分。
(五)加强信息公开。县医保局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张榜公示等方式,定期对“五统一”标准建设规范、信守价格承诺、集采药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合规、货款结算及时等经营规范单位进行公示,对“五统一”标准建设不规范、不遵守价格承诺、货款结算不及时、集采药品数量配备不齐全等违规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引导群众就近购买到质量可靠、价格优惠的集采药品。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4年10月)。县医保局统一制定《千阳县开展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实施方案》。
(二)前期筹备(2024年10月)。县医保局召开动员会,组织定点零售药店积极报名,择优筛选上报,经市医保局审批确定并公布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参加单位名称。组织参加单位完成需求量填报工作,并组织做好购销协议签订准备工作。
(三)启动实施(2024年11月)。县医保局指导参加集采定点药店落实“五统一”标准,统一设置销售专区,制作双标签、标识牌。组织做好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协调药品供应保障,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确保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正式落地执行。
(四)全面推动(2024年11月-12月)。县医保局对参加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定点药店建设标准、药品储备、价格管理、销售服务、政策宣传等情况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行动实效。
(五)总结提升(2024年12月)。及时做好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工作总结,宣传经验,查漏补缺,推动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切实举措。各定点零售药店一定要高度重视,按规范要求扎实做好“五统一”工作,确保集采药品进药店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县医保局加大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政策培训力度,通过邀请市级专家、县级医疗机构业务骨干等对药店业务人员进行集采政策流程培训,全面提高参加药店的政策业务水平。加大对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解读宣传力度,提高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的知晓率,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测监管。县医保局要进一步加强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推进情况的监测监管,定期对参加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通报。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参加单位,积极采取提醒、约谈、通报、信用评价等措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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