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鑫融公招(服务)2024-05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第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百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1-67室
邮编:******
授权代表:梁培钰 联系电话:185*****108
被投诉人1:青海鑫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59号萨尔斯堡东区12栋112室
邮编:******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宁市小桥大街1号
邮编:******
联系人:樊老师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10月30日,青海百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青海鑫融公招(服务)2024-05)”项目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向青海鑫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1月13日,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青海鑫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内容”,缺少技术标准,未明确采购标的的相关指标,没有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诉函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完成了采购意向公示和采购需求论证对服务内容、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描述,内容覆盖范围符合该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了服务范围、技术指标和项目目标等,未出现重大缺漏,未尽事宜是便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给投标人提供基于服务目标实现的自定空间,因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需求描述的规范要求,未发现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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