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公告

2025年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公告

一、采购项目

东莞市人民医院2025年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公告)。

二、项目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总预算(元)

备注

1

2025年公务用车保险

******.00

数量:

1项

三、用户需求

(一)项目内容

为28台公务用车购置车辆保险。报价所需车辆详细信息请在报名时间内联系东莞市人民医院采购办公室(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七点)获取。

(二)技术要求

成交保险公司须提供以下车辆保险项目:

1.机动车损失保险(含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涉水险、自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对应险种不计免赔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为5万元;

4.精神损失抚慰金责任险,乘客5万元,司机5万元;

5.交强险、车船税。

成交保险公司设置两名(一主一次)专人对接保险业务,做好保险购置、出险、理赔等服务。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标准:完成车辆保险购置。

4.结算要求:保费据实结算,28台公务用车总保费实际结算金额须低于或等于合同总价。

四、采购方式

1.本项目采用询价采购,即参加项目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报价表提交至红楼院区行政楼一楼采购办2室,由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场拆封,按照满足询价项目需求,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若报价超过预算总价,则视为无效报价)

五、付款方式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车辆资料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缴费通知书(加盖业务章),为方便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书面说明保单费用计算规则及合计折扣;

2.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缴费通知书(加盖业务章)并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全额支付每辆车辆的投保费用;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车辆投保费用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生效的保单、保险标志(电子版)及开具的合法等额有效且符合车辆权属单位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报名和提交资料时间

报名和提交资料时间: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5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周六上午8:00-11:00);

报名和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17点00分。

七、报名和提交资料地点

地点: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78号东莞市人民医院行政楼一楼采购办2室。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69-********

八、报名资料

1.采购项目报名表;

2.法人委托书及被授权人(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资质证书;

(以上资料均需提交加公章的复印件)。

注:已更新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无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内容)复印件。

九、询价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提交密封报价单时间:2024年11月26日上午9:40-9:55;

提交密封报价单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上午9点55分;

工作人员现场拆封报价表时间:2024年11月26日上午10点00分;

现场拆封地点: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78号东莞市人民医院行政楼一楼会议室3。

十、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

1.采购人公示的所有项目,各项目潜在供应商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报名(报名须下载《采购项目报名表》准确填写报名资料并加盖公章,在报名期限内提交至采购人采购办公室确认报名)。

2.响应供应商的报名文件须装订成册(非活页装订),并于项目报名结束前提交至采购人采购办公室,否则视为响应无效,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报名文件。

3.响应供应商的报名文件提交后不得随意变更响应供应商被授权人,因响应供应商自身原因必须变更被授权人的,必须在询价前一天将变更资料交至采购人采购办公室,否则视为响应无效。

4.响应供应商在已提交报名文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询价的情况下,采购人将给予警告并登记在册(报名结束前提前通知采购人的除外),如若发生第二次,采购人有权在同一年度内不再接受该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有项目的报名。

如第一次公告期内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需进行二次公告,二次公告仍不足三家,则由采购人评估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决定直接接受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或重新编制采购需求后再发布采购公告。

5.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后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约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视作诚信问题,采购人有权将该供应商列入采购人供应商黑名单中。

6.潜在供应商已成功报名本项目的,可以对本文件提出质疑。对本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本文件公告期限内提出,但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遴选)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编写,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潜在供应商发出的质疑函超出上述质疑期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如潜在供应商在上述的时间内未对本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

以上注意事项请各响应供应商多加重视,谢谢配合。


附件:采购项目报名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务用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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