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号地块样板楼土建施工工程含、31号地块土方清表
合肥轨道号地块样板楼土建施工工程含、31号地块土方清表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BH******号地块样板楼土建施工工程(含BH******、31号地块土方清表)
原项目编号: 2024BFFG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BH******号地块样板楼土建施工工程(含BH******、31号地块土方清表)
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4BFFGZ*****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根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车站、隧道或线路等结构的外边线向外拓展一定空间区域,不包括车站、隧道或线路等结构施工区域本身。请问,(1)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所指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全保护区范围是按《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的吗?
回复:地铁车站主体施工业绩予以认可。
(2)我单位在合肥施工的地铁车站业绩可满足招标文件对资格业绩及评审业绩的要求?
回复:满足。
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 台”)“数据等级”C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我单位承建的合肥地铁土建工程施工,因非自身原因造成业绩未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请问能否提供施工许可证、业主证明等资料代替证明?
回复: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认可。
3.招标文件P32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或合同实施内容等)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4)其他材料(任一勾选材料即可):□业绩项目招标文件;□业绩项目投标文件;□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纸;□第三方审计报告;□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任意联);□合同补充协议;R其他:业绩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各类施工作业业绩,须提供由城市轨道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章的施工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单位章)。
请问:
(1)有的业绩还未在“四库一平台”上录入,现在正在补录中,是否直接提供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4)其他材料。
回复: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认可。
(2)说明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予以明确说明,是否只能提供1个证明材料?
回复:至少提供一个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P32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请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竣工时间满足要求,因中标时间较早,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查询网址已无法进入,现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绩公示查询及网址是否给予认可?。
回复: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 系 人:阮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2024年11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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