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坻区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宝坻区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宝平、海滨、钰华、朝霞、潮阳、周良各街道: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编制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宝坻区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于街道有履职需要且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据实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对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杜绝出现履职人员空闲、设施闲置仍安排预算购买服务的情况。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及劳务派遣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内容。

三、加强全链条绩效管理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指导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5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以《指导目录》为准。


附件:《宝坻区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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